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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业大变局?解读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原创

2023-02-25 09:30 作者:bili_35023386539  | 我要投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在强化商标使用原则、打击恶意注册、规制商标权利滥用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快速解读并展望本次修订草案对商标行业的影响。


 

一、修订幅度

在现行的商标法(2019年施行)的基础上大修。将现行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27条。大幅修改的主要原因是:虽然2019年《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在打击商标囤积注册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当前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商标法》。对于律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说,需要对新修订商标法进行重新认识和学习,之前学习背诵的法条大部分要推倒重来。而本次修法,对于商标代理行业来说则可能将迎来一次重大的变局。
 

二、修订背景和修订亮点

(一)强调了商标的使用原则

现行的商标法的制度设计是“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前对使用意图强调不足,注册后对于使用义务关注不够;商标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截止2022年9月底,历年累计申请商标共68107728件,因此,未来的商标资源将面临枯竭的可能。在商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不少的权利人囤积了大量僵尸商标,不合理地侵占本来就有限的商标资源,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又采取闲置,导致后续的商标申请获准注册的难度增加,相当于断绝了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资源的机会,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社会上的商标乱象频出,现行的商标法的制度已经不适应“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因此,修订草案大大增加了关于商标使用原则的篇幅,精简总则部分,优化《商标法》体系结构,增加“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两章(第二章、第九章)。新修改意见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单独拿出来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新增法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强调了商标的使用原则,且必须每五年说明使用情况。总体来说,对商标的使用义务,新修改意见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二是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第五条);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六十一条)。

 

三是完善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增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 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三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 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

 

(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另外,近年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的乱象层出不穷,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范围和力度仍然偏弱,亟需出台更为严厉的打击的措施和有效的全流程管控。因此,新修改意见对如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做出了以下规定:

新修改意见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强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四条);

 

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第二十二条);

 

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第十五条);

 

明确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的,不得注册,也不能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第十六条);

 

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明确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第六十七条);

 

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 给予民事赔偿,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

 

(三)规制商标权利的滥用现行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较为复杂,相互之间缺少协调,遏制程序滥用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规范仍需完善。比如抢先取得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将商品在特定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等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往往利用形式上存在“合法”权利基础的商标权,对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构成商标权滥用。新修改意见规范了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主要内容有:

增加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第九条);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完善描述性使用的规定,增加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指示性使用等正当使用情形(第六十二条);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第八十四条)等。

 

(四)规制互联网商标侵权目前关于加强商标权保护的规定有待充实,对互联网商标侵权行为规制不足,本次新修改意见也尝试首次将面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新修改意见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于商标使用,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要求。在侵权类型上,第七十二条也新增加一种法律列举的侵权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有关的电子商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五)健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现行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则不够健全,新修改意见加强了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 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新修改意见关于健全驰名商标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将“驰名商标认定” 改为“确认商标驰名情况”,进一步淡化行政认定色彩,给予驰名商标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强度(第十条);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第十八条)。

 

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罚款幅度由固定的十万元修改为十万元以下(第六十六条)。

 

(六)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滞后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促进商标运用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法治支撑不足,新修改意见完善了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以更好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精神。
 

三、对代理机构和商标权利人的影响

(一)对代理机构来说:

近年来,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商标代理机构从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万家,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存在代理机构数量多,但具有实际业务量少的情况。为了在市场上生存,甚至出现了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给行业监管和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本次商标法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对商标代理行为的进行了有效规范。

新修改意见加强了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准入要求,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 (第六十八条);强化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第六十九条);健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职责义务,更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增加对违法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新任职务的限制性要求(第八十六条)。

 

可见新修改意见的立法方向很明确,就是通过修改和完善商标法,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二)给商标权利人的建议1. 尽快转让出售已经闲置的商标,盘活无形资产。目前社会面上存在大量的闲置商标,新修改意见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将重拳打击商标资源闲置的行为。解决闲置商标危害的关键,就是让那些闲置商标去到有需要的人手中。通过把手中的闲置商标进行转让出去,不仅能释放闲置资源,解决商标闲置的问题,还能让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或许还能助力企业渡过资金难关,还大家一个有序的商标市场。2. 不必囤积商标,不必申请不合理的防御商标。尽管经营者申请注册防御商标主要是避免被他人“搭便车”或者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淡化,但是防御商标常常不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为目的,囤积大量的防御商标还会增大企业的管理风险。新修改意见进一步规制了不合理的批量商标申请行为,恶意注册的防御商标申请极有可能被驳回,已注册的防御商标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3.大量闲置商标将被释放,创业创新迎来利好。新修改意见指出,商标注册后每5年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推动有序开展“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以上政策法规的出台和施行,必将在新商标法施行后第五年迎来一个释放闲置商标资源的小高峰。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做足准备关注一些心仪的意向商标名称,对有可能释放出来的优质闲置商标进行及时注册。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期待推动建设国家级商标交易平台,在为商标打通转让交易通道的同时,激活目前大量闲置的注册商标,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商标使用和品牌创建的便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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