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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售电公司的运营模式及购售电合同管理

2020-12-29 16:22 作者:商务服务15910719501  | 我要投稿

四川售电公司的运营模式及购售电合同管理


运营模式。

1.售电公司可以代理零售用户购电,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须纳入我省电力市场准入范围并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售电公司不得代理发电企业售电,暂不得代理其他售电公司购售电。


2.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省内市场购售电,也可以在m足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跨区交易机构进行跨区跨省购售电,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3.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其配电网营业区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4.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合同管理。

1.购售电合同管理:


(1)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建立购售电关系的,应按照示范文本分别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交易周期、交易电价、交易电量等。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须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合规性审核和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执行。


(2)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合同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变更审核程序与首次签约审核程序相同。


(3)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发电企业、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解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2.供用电合同管理:


(1)在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内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须与该电网企业按照示范文本三方平等协商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约定保底供电服务相关内容等。


(2)售电公司与其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对电网企业与零售用户之间供用电关系造成影响的,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应当与电网企业补充签订或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3)售电公司与其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的,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三方在电费结清后解除《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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