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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20-08-18 12:38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公交车是很多人会选择的一种出行的交通工具,生活中也经常能看到一些公交车抛锚出事故的新闻,如果乘客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发生了事故,那么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坠湖公交司机身亡

据安顺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截至22时,共搜救出 37 人,其中受伤 16 人,无生命体征 20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37人中有学生 12 人,其中 5 人无生命体征,6人正在接受治疗,1人已出院。事件发生后,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市成立救援救治指挥部,对事件开展救援救治和调查处置。

目前,已组织应急、消防、武警、公安、民兵等救援力量1100余人开展搜救。坠湖公交车已打捞上岸,驾驶员无生命体征。已成立专案组开展事件调查,搜救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7月7日,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坠湖,驾驶员已死亡。初步查明,驾驶员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执A1驾照,1997年至今一直在驾驶2路公交车。相关详细情况正在作进一步调查。

那么,这公交司机死亡公司赔偿?坐公交出事故公交司机担责?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下面震宇易浩的小编根据平台律师们的建议作出如下说明。


公交司机死亡 公交公司是否赔偿?

 一、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

1、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2、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1、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具体的如何进行实际的赔偿,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

例如,有人突然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则司机突然刹车的行为,只要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车上被盗窃、性侵或被他人殴打伤害等情形。此种情形下,因乘客所受伤害并非系由承运人的行为所导致,亦非承运人的过错所引起,公交公司对于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无法预知、不可预料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坠湖的公交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依据《合同法》第301条的上述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一)旅客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这里所说“运输过程中”,也是承运人承担的旅客运送责任期间,通常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港)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港)或者应当出站(港)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及其他设施内的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二)必须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人员和按规定免费搭乘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人,或者根据货运合同押送货物的人。对于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并非是“合法”旅客,但承运人并非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而对由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免责。无票旅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承运人亦应赔偿。

(三)旅客的人身伤亡并非是旅客故意、重大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包括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旅客严重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其自身的伤害—如车到站尚未停稳时旅客翻车窗跳车造成伤害等,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包括在内,如紧急刹车时旅客未坐稳导致身体受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白身患有严重疾病等对于旅客自身重大原因造成其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对此负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重大原因所致的,承运人仍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除以上免责事由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劫机、劫船)以及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别部门规章对此作出的免责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应在审判实践中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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