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标准:《团体标准》编写宝典
一、制定原则
(一)各团体协会或联盟所生产的相同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定团体产品标准。
(二)对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有关团体的产品标准。
(三)需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制定团体标准。
(四)各团体协会或联盟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需要统一的设计方法、计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艺和工艺装备等团体标准。
二、制定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三、制定范围
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四、编制要求
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五、编号规则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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