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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吕律师丨现在还存在临时工吗?

2023-07-20 13:32 作者:是吕律师  | 我要投稿

近期吕律师办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吕律师是劳动者的代理人。在该案中,用人单位因违法辞退劳动者、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被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是临时工,声称临时工无需签署劳动合同,想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照用人单位的逻辑,临时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说法成立,用人单位当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那么用人单位所说的临时工现在还存在吗?临时工所对应的用工形式具体是指什么?是否存在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搞清楚临时工存在的历史背景。

1.临时工存在的历史背景

吕律师在北大法宝中检索了含“临时工”的法律法规,发现大部分有关于临时工的法律法规的发布时间在二十世纪五十、六十、八十年代,大部分法律法规都已失效。例如:《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1957年10月25日施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65年3月10日施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施行)。

在劳动法施行前,我国严格区分正式工与临时工。在上世纪,正式工可谓是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而临时工只是一种短期招工的用工形式。两者在用工期限、工资待遇、工种安排、劳保待遇、粮食定量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2.临时工已不复存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6年11月7日发布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复函》,该复函目前仍有效。该复函就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3.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工被取消之后,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换言之,即便是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4.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都属于全日制用工,与之对应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用人单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也就不需要承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警惕非全日用工转变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劳动者的上班时间如超过每天四小时、每周二十四小时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就存在被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因此,吕律师建议即便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最后,回答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临时工早已不存在,用人单位采取全日制用工,就必须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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