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清关标签标识注意事项分享
进口食品标签标识所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
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