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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期货招商: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规定

2023-08-31 13:51 作者:58754455968_bili  | 我要投稿

第一,买卖所能够根据不同期货种类的具体情况,别离确定每一种类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买卖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别离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第二,选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危险。


  第三,套期保值买卖头寸施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生意会员处开有多个买卖编码,各买卖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五,买卖所可根据生意会员的净资产和运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关于净资本金额或买卖金额较大的生意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生意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买卖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六,买卖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施行。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越买卖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越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买卖所按有关规定履行强行平仓。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生意会员处开有多个买卖编码,其持仓量合计数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买卖所指定有关生意会员对该客户超量持仓履行强行平仓。


  生意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越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生意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份额,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买卖所按有关规定履行强行平仓。详细咨询303287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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