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声理财:服务费骗局揭秘,违规披露虚假信息套路深
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通常发生在证券市场中,不少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广州越声理财整理了一则相关案例,望各位引以为戒,远离服务费骗局,违规披露虚假信息。
郭某军,系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杜某芳,系郭某军妻子;宋某生,系九某集团总裁;王某,系九某集团副总监。
郭某军及杜某芳、宋某生、王某等人为了吸引风投资金投资入股,实现“借壳上市”等目的,组织公司员工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九某集团服务费收入2.64亿元、贸易收入57.47万元。
九某集团在账面上虚增货币资金3亿余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郭某军等人利用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在九某集团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余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为及时归还借款,郭某军等人以上述理财产品、定期存单为担保物,为借款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随后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出借方。
在九某集团与鞍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郭某军等人向鞍某股份提供了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
后证监会作出对九某集团罚款60万元、对郭某军等3人分别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军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州越声理财警示:由于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所涉利益群体多元,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惩治力度,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既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