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矿泉水进口申报,代理进口清关【贸易破冰】

上海矿泉水进口申报,代理进口清关【贸易破冰】
矿泉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者是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的相对稳定。矿泉水是在地层深部循环形成的,含有国家标准规定的矿物质及限定指标。矿泉水是含有溶解的矿物质或较多气体的水,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九项界限指标包括锂、锶、锌、硒、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游离二氧化碳和溶解性总固体,矿泉水中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到界限指标的要求,其要求含量分别为(单位:mg/L):锂、锶,锌、碘化物均≥0.2,硒≥0.01,溴化物≥1.0,偏硅酸≥25,游离二氧化碳≥250和溶解性总固体≥1000。市场上大部分矿泉水属于锶(Sr)型和偏硅酸型,同时也有其他矿物质成份的矿泉水。
建议适用标准: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矿泉水的分类:
2.1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1.1含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2充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充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3无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天然矿泉水。
2.1.4脱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天然矿泉水。
进口矿泉水需要企业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签约通关无纸化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矿泉水国外发货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
3.水质检测报告
4.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5.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6.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水源地证明
10.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厂商注册备案号
进口矿泉水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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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国际海运中附加费的中英文对照
AMS-Automatic Manifest System
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用于美加航线
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
CAF-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货币贬值附加费
DDC-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目的港卸货附加费,常用于美加航线
EBA-Emergency Bunker Additional
紧急燃油附加费,常用于非洲、中南美航线
EBS-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
紧急燃油附加费,常用于澳洲航线
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价格调整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
GRI-General Rate Increase
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
IFA-Interim Fuel Additional
临时燃油附加费
ORC-Origin Receipt Charge
原产地收货费,一般在广东地区使用
PCS-Panama Canal Surcharge
巴拿马运河附加费
PCS-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港口拥挤附加费
PSS-Peak Season Surcharge
旺季附加费
SPS-Shanghai Port Surcharge
上海港口附加费
THC-TerminalHandling Charge
码头处理费
WARS-War Surcharge
战争附加费
YAS-Yen AscendSurcharge
日元升值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