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为了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而“假离婚”,不仅约定双方在买完房后复婚,还约定其中一方得到大额的离婚补偿款。但如果拿到补偿款的一方在买完房后拒绝复婚,另一方能否主张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2013年,黄某1与黄某2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于黄某1的家中。2015年生育一女儿,为了女儿的教育,双方决定购买学位房。为了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黄某1与黄某2计划假离婚,并约定黄某1的首付款300万元以离婚补偿的形式支付给黄某2。随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黄某1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卖出,并陆续向黄某2转账290余万元,黄某2则用这笔钱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期间,二者仍生活在一起。在拿到房本后,黄某2以感情破裂,而且离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拒绝与黄某1复婚。对此,黄某1在协商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经办法院认为,黄某1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黄某2在离婚前多次与黄某1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黄某1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黄某2与黄某1以及黄某1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黄某2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最终,经办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1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只有离婚才能达到的目的,采取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在实践中,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资格、优惠政策、生育指标和逃避债务等各种目的而登记离婚,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于某一方,或约定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大额的离婚补偿款。但实际上在登记离婚时二者的感情尚可,且约定财产的归属也并非是为了补偿在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仅十分清楚离婚的目的,还共同策划并执行“假离婚”计划。
但如果在登记离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复婚。而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协议无效时,人民法院则会审查案件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行为目的等因素来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离婚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需要当事人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是,即使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但在离婚时,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双方达成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因此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在“假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往往有较强的目的性,并共同积极实现离婚的法律效果。因此,仅就双方的身份关系而言,解除婚姻关系一事对于双方均是有效的。
与此同时,在“假离婚”案件中,双方不仅会约定解除婚姻关系,还会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主张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时,不仅审查双方分割财产的目的,还判断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串通牟利、逃避责任等违法目的,那么双方的相关约定则往往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黄某1与黄某2签署《离婚协议》并对离婚补偿款进行了约定,其真正目的是逃避有关部门调节房价的限购政策并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仅不具有对于分割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严重损害了黄某1的利益,甚至其目的是逃避有关部门的调控政策。综上所述,黄某1与黄某2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