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老板借款出大事了!即日起,企业向个人借款一定要按这个来
中小企业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公司是我开的,我的钱就是公司的,所以,我的钱=公司的钱”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会借老板的钱。
遇到这种情况,可是难为我们一大波财务人员,咱们学员就来问翅儿:“老师,公司借老板的钱,安全吗?要交什么税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公司借老板的钱”这件事儿。
我们先来看看“是否安全”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合法?
直接看这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公司借老板的钱”,只要用途合法,借款行为就是合法的。
那知道合法了,另一个就是涉及的税金问题了。
带大家从以下几个税金来分析:
1.增值税:
如果是有偿的情况,按照老板收的借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板是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到2023年12月31号前3%征收率减按1%征收,并且月度10万内季度30万内免增值税,所以老板是有偿借款的话直接去税局代开利息发票就行。
觉得咱们老板收的借款利息也不可能超过这个优惠政策的额度,所以增值税基本是不用交的。
那无偿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这里,我们的出借人是老板,老板就是自然人,文件里视同销售的出借主体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
所以,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当然也不涉及增值税了。
2.印花税
我们知道大部分情况,签订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这里的借款合同是老板和企业签订的,他们双方都不是金融机构,在印花税法中税目表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明如下图
这里总结一句话就是:老板和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交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的利息,需要支付方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套用在这里就是:公司借了老板的钱,在给老板支付利息时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个税项目按20%代扣代缴个税。
这时候肯定会有同学产生疑问️,如果是无偿呢?不就没有利息,同时也没有个税了吗?
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
规定里很明确的说了,这个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个税风险还是存在的。
有的学员可能会说他们一直都没有申报这部分个税,税务机关也并没有找过;
这里提醒一下⚠️这种情况是偶然,风险隐患埋下了,爆发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4.企业所得税
谈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首先要以“用于生产经营”为前提。我们可以假设公司借老板的钱符合这个条件,然后再继续谈论下面的问题。
站在公司角度,如果是无偿借老板的钱,那肯定没有利息支出,也就没有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但是有偿借款呢?有利息支出就一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们知道这种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发票是必要条件之一。
这种情形下需要老板开具利息发票,有发票了再继续看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翅儿这里分情况来说:
(1)第一种情况:老板把企业注册资本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足的:
由于公司和老板是关联方,在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还要符合一个条件:
2008第121号文规定如下:
从文件中分析得知同时满足:
A.关联方税前扣除比例为2:1
B.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举个:
假设甲公司(非金融企业)从自然人股东C借款1000万,约定年利率8%,并在支付时C给甲公司代开出利息发票。自然人股东C对甲公司的投资已实际全部缴纳,投资金额300万,同期同类的借款利率为6%,并且利息支出全部符合费用化的条件。
根据这个案例,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为:
A.关联方税前扣除比例为2:1 300*2=600万
B.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600*6%=36万
所以,即使合同约定的利率是8%,实际借款金额是1000万,财务账上体现的利息为1000*8%=80万,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仍然要遵循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36万进行扣除。
(2)第二种情况:老板没有将企业注册资金在章程规定时间内缴足的:
来看这个文件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是认缴制,所以很多股东就会把认缴出资的时间写的很远。
再举个帮助大家理解一下政策:
假设甲公司2022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32年1月1日,甲公司2022年从自然人股东C借款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年利率8%。2022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40万元(500*8%),并且利息全部符合费用化条件,2022年利息4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政策分析:认缴时间是2032年1月1日,2022年的利息满足条件,参照上面讲的"第一种情况"处理。
如果把案例条件换一下:
假设甲公司2020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但是在这个出资截止日期前自然人股东C并没有进行出资。甲公司2022年从自然人股东C借款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年利率8%。2022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40万元(500*8%),并且利息全部符合费用化条件,2022年利息4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还是从文件中分析:认缴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但实际没有出资,所以这个利息“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在这里就不涉及债资比问题,也不涉及同期同类利率问题了,所有的利息全部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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