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这些情形将视为弄虚作假
为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自主验收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进一步明确。
(一)关键信息抄袭。包括验收报告中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申领情况、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产品、规模、工程组成与建设内容、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平面布置等工程基本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及位置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明显不属于本项目。
(二)关键内容遗漏。验收报告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无相关变动说明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逐一分析的;未对照评价标准所列因子逐一监测,并对超标现象逐一分析原因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未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纳入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情况,验收过程概述、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控制及居民搬迁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事项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建设项目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不能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或设置指标,仍认定满足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浓度监测数据超标,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委托不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或环境质量监测的;伪造或篡改公众投诉或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编造、篡改信息,结论明显不合理等造假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