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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继承?

2023-02-28 11:50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在继承开始时,村民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呢?能否析产分割呢?

 


张某1与张某2是同胞兄弟关系。两兄弟的爷爷张某文和奶奶张唐氏共育有两子一女,长子为张显,次子为张奎,女儿为张淑芳。张某文和张唐氏的长子张显和李花荣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张某1,二儿子张某2,女儿张风秀;张成文和张唐氏的次子张奎无配偶、无子女。张奎先于张成文、张唐氏去世,张成文、张唐氏均于1990年去世,张显约于1994年去世。张某文、张唐氏生前留有一片宅基地,现上面无任何建筑物,成为一片空地已经二十多年。最终,张某2、李花荣、张风秀、张淑芳起诉张某1,向法院请求继承上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因原告要求继承的宅基地上面无任何建筑物,成为一片空地已经二十多年。因此,经办法院对认为张某2要求继承老宅房产院落部分份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拥有宅基地是相关民事主体以修建住宅为目的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与特定身份有关,只能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本案中,争议的宅基地空闲多年,张某2诉请行使继承权是不能被支持的。当然,宅基地往往与房屋不可分离,因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被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此外,因农村土地往往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农户家庭中的人或几人死亡的,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归于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5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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