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家长将孩子交机构托管,受了伤谁来负责?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家长将孩子交他人或机构托管,受了伤谁来负责?
案例:孟某与陈某彦均为小学学生,龚某在该学校附近的无证开设“新希望”驿站,孟某、陈某彦的亲属为其在该驿站办理了晚托。2016年9月27日晚,陈某彦与孟某在该驿站做作业,陈某彦在课间抛直尺,致孟某眼睛受伤。孟某受伤后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孟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人口大量出现,留守儿童成为一个社会现象。而随着市场发展服务业细分和福利救助等机构的健全,儿童照料、精神疾病康复等专业机构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由此带来的委托监护也在增加,那么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处于委托监护状态下,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定监护人与受托人职责如何划分呢,监护职责能否随着法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相关照料合同而转移。《民法典》认为,监护职责不因合同约定等方式转移,在侵权发生时,仍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形,《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即根据受托人的过错来承担责任,以明确划分监护人、受托人的侵权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孟某受伤系陈某彦所致,对此陈某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发时,陈某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叶某认为其将陈某彦置于龚某开办的驿站处即构成监护权转移,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本院认为,陈某、叶某主张监护权转移并无法律依据,监护系法定的亲权,在一般情况下,即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被委托人,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民事损害承担监护责任。且陈某、叶某明知龚某开办的驿站无证经营,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仍将陈某彦托管,自身存在过错。而龚某无证经营,并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但龚某接受孟某、陈某彦家人委托将孟某、陈某彦置于其管理照顾之下,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理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其对孟某受伤亦具有无法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