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录音录像制作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
张三在去世之前录制了一段录像,在录像中其表示去世后遗产房屋归其子李某一所有。张三去世后,他的儿子李某一和女儿李某二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张三录音录像留下的遗嘱继承房屋。李某二辩称,李某一所主张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口头遗嘱并非立遗嘱人张三独立作出,且立遗嘱人张三一直在ICU住院直至去世,其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案涉遗嘱,首先,该遗嘱系以录音录像形式作出,故该遗嘱应为录音录像遗嘱,并非法律上的口头遗嘱。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该见证过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根据李某一提交的遗嘱视频内容,该见证过程并不具备见证的相应形式要件,包括见证人并未向张三本人述明见证的过程、见证的目的,并未征求张三是否同意作为见证人,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记录见证人的姓名及年、月、日等。
另结合张三当时的身体状态来看,视频中张三不具备自行口述相关遗嘱内容的能力,张三亦未就其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遗嘱内容进行完整、充分的表达,仅是在简单回答见证人的询问,故综合上述情况,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该遗嘱并非有效遗嘱,对于房屋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通过录音笔录音或者通过手机录像,既要保证录制设备完好,也要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录像遗嘱还需要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
(2)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
(3)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或者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录制的具体时间。
(4)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