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口径的区别。
(一)高新口径研发费用相关文件规定
1、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相关文件规定
1、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5、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6、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二 人员人工费用对比
(一)高新口径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加计口径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文件本身字面意思可以看出,高新口径是指科技人员,而加计口径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两者关系是高新口径大于加计扣除口径。
(三)企业科技人员主要包含三类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可以加计; 2、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不能加计; 3、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其中技工可以加计,其他不能加计;
(四)累计实际工作时间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下的科技人员,主流意见可以算高新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但在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不得作为科技人员人头。
(五)加计扣除口径下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六)2017年40号公告 新增“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七)还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人员相关费用有 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工资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目前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也不能算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只能算会计口径研发费用。
(八)会计口径与高新口径 会计口径与高新口径不一致,这也是为什么会存在研发费用辅助帐的重要因素。
(九)税务稽查时可能口径
1、劳动合同 是否注明岗位、职能、部门、薪资构成等;
2、组织架构 关注公司是否有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归属于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项目、参与工时比例分摊是否合理;
3、人员清单 针对工资较低、学历较低、非相关专业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4、提供与研发项目相关立项报告、期中会议、结项报告等资料
5、关注高企和加计口径的差异;
6、某一研究人员同时从事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7、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8、最严的口径就是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面谈,询问其是否参与了研发项目、参与了哪个研发项目、研发目标、项目其他参与人员等研发项目情况,不过税务检查实务中,面谈用得非常少,除非税企严重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