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警称被特务追杀,结果在警局跳楼身亡,家属要求赔偿523万
2016年,江苏南京一男子报警称自己被特务追杀,警方将其带回警局审讯时,他却突然从二楼窗口一跃而下,抢救无效后身亡。
悲愤的家属随即将该警局告上法庭,索赔高达523万元,那么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情要从2016年11月12日开始说起,这天中午12点左右,南京浦口区民警,突然接到两通奇怪的报警电话。
报警人语气紧张激动,开口就说自己正在被特务追杀,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不仅如此,该男子还告诉民警,自己的手中藏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料,希望民警能前来保护自己。
这番莫名其妙的话直接把电话这头的民警给说懵了,但警方还是引起了不小的重视,随即询问他位于什么地方,究竟发生了什么。

然而面对民警的追问,该男子非但没有回答,反而还挂断了电话。
过了将近半个小时后,当地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出现了一个神情慌张的男子。
该男子自称姓莫,告诉特勤队员陈某自己手机被跟踪了,有特务正在追杀他,希望警方能够保护他。
陈某发现该男子情绪有些异常,于是一边安抚他一边打电话通知民警沈某。



而当他拿出手机刚要打电话,莫某突然激动起来,死死盯着陈某的手机要求检查一下。
在场的几位警员,都对他的反应感到莫名其妙,于是便想看一下莫某的身份证件,但莫某却像是遇到了什么可怕的事,立刻找借口想要逃离巡特警大队。
警员们不清楚他是不是开车来的,但以莫某此时有些癫狂的精神状态,警员们担心他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于是便让他去办公楼内坐下来,冷静一下再说,但莫某却拼命挣扎,说什么都不肯答应。
看着莫某如此异常的举动,几位警员不由得怀疑,他是不是精神状态出了问题或者是“磕了”。

想到这里,几位警员更不可能任由莫某离开了,于是特勤队员陈某便单扣莫某手臂,将其带入了办公楼中,然而没过多久意外便发生了。
警员们被此人癫狂的举动搞得一头雾水,他们只是担心莫某发疯后伤人伤己,这才将他带去了办公室,让他冷静下来再问问究竟发生了什么。
结果莫某却认定自己已经无路可逃了,随即不再求饶,反而摆出了一副“你们随便怎么整我吧”,并不断在警局内大喊大叫。
在这个过程中,特勤队员陈某还单扣他的手臂,询问他的姓名,但莫某始终没有回答问题。
接到陈某电话后,民警沈某迅速赶来,要求莫某出示一下身份证,但莫某拒绝了,并反复自言自语道:“你们干脆毙了我算了,我不想活了”。
在这一过程中,莫某坐在办公桌前时儿向上仰头、时儿趴在桌子上、时儿举起双手、看起来情绪始终很不稳定。
民警不由怀疑莫某很可能是“磕”高了,产生了被跟踪或被追杀的错觉,于是便提出,让几位特勤队员带莫某去做一下尿检。

但去了厕所后,莫某却表示尿不出来,几位警员只好将他带回办公室,然而就在返回的路上,莫某突然甩开后方特勤队员的手,快速冲向走廊尽头的窗户,一跃而出摔在了地上。
警员们吓了一跳,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莫某送去抢救,可惜莫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莫某的家人悲痛欲绝,转头就将警方告上法庭。
认为虽然莫某当天行为怪异,但并没有过激行为,值班里民警无权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莫某根本就是因为警方的举动受到了惊吓,这才会慌不择路从二楼跳窗,结果导致了意外身亡。

莫某的家人在律师的建议下,要求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523万元,面对这样的案件,法官又会如何做出判决呢?
这件事传开后,顿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片哗然,涉案的几位特勤队员和民警认为自己是做了应该做的事。
但在莫某的家属看来,那天莫某来到警局时,没有做出过激行为,反而是警方处理很不恰当,特警以精神异常为由,把莫某带去办公室进行调查。
但办公室并非合法的询问场所,警局的窗户和走廊都没有安装护栏或者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他们应当为莫某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

法院了解到,事发当天下午,其实当地警局找到了莫某的妻子并进行了询问,莫某的妻子称:莫某一直都是比较内向的人,有什么烦心事总是憋在心中,谁都不告诉。
夫妻俩感情很好,但不久前,两人因为一点琐事拌了句嘴之后,莫某连着好几天睡不着觉,精神开始恍惚,渐渐变得行为有些异常。
最后,法官又现场观看了几位特警队员和民警当日的执法记录,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孟某出现在警局后的确行为怪异,非常容易激动。
而该警局代理人称,莫某坠亡的原因,应该是他自身跳窗的行为导致的,与接待他的警员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民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并不存在死者家属所说的玩忽职守,导致莫某逃亡摔亡的情形。

而且在莫某拒绝尿检时,警方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反而一直在他身边看护,莫某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推开特勤队员,冲向窗口后一跃而下,这已经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
因此警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多方考虑,法院判定,警方无需为莫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案画上了句号,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你认为合理吗?不知大家又有怎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