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必须要缴纳的吗?不缴会怎样?
【壹】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答:是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贰】员工转正后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起始日与实际用工之日一致,并未区分员工是否是转正状态,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不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不合法。
【叁】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60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个以下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90个以上120个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五)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20个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肆】员工要求不购买,或签订放弃承诺有用吗?
答:没用,企业仍无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律后果,即补缴、罚款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1期,(2017)苏11行终136号号《行政判决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管原审第三人出具“经济上与公司两清”的承诺是否包含对公积金的约定,该承诺都不能免除鸿兴公司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伍】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法院主张补缴吗?
答:不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陆】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被支持。
但如果单位将违法内容(如明确规定/约定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写在了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而劳动者又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将有可能支持经济补偿金。
案例:(2016)豫01民终14027号
【柒】单位目前因经营困难,无力承担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经民主程序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本文来源:安可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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