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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女性故意“报复”男性?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2021-10-19 13:45 作者:元气少女SX-Lucky  | 我要投稿

从视频发布16分钟后开始记笔记,写到13:45发布👀


笔记框架:

小结+起因+按照视频顺序的顺流记录划重点(传统到现在)+法律心理学精神分析学科普+名人名言/书籍精华+整体总结(概念用蓝色

小结

①语言上拒绝也是合理方式

②法律是规范学科,认为男女平等,都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法律应该规定好底线

③要注意区分偏见和事实


虽然没有经验统计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是最高的,但人们还是会担心,女方会诬告被告。


许多人认为,性侵犯的报案率至少有50%是虚假的,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是女性出于愤怒而报复,或者是担心未婚先孕受到社会歧视而对男性进行诬告。


但是严肃的学术研究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相反,在性侵犯罪中,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也即有相当多的性侵犯罪没有进入到司法体系,许多被害人害怕受到二次伤害而不会报案。


我们需要严肃的学术研究与统计来表明,在性侵犯罪中,到底是诬告率高,还是未报案的比率更高。


起因:有很多信件说因为有些人被侵犯了,但由于证据的消失很难立案


“性侵犯罪”是不是一种存在很高诬告率的犯罪?

很多人觉得:被告人很容易被诬告--中外刻板印象(偏见)

传统

法律:将性侵犯看成“风俗犯罪”--把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里,只有婚姻家庭里面发生性关系才是正常的。所以古代并没有“性侵犯罪”,只有“奸罪”--“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刑法:一开始并不认为 女性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无论女性是否同意,这些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属于“奸罪”的打击范围内。

“和奸”和“强奸”

强奸:女性不同意--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女性无罪

和奸:女性同意--构成和奸,和奸男女同罪

所以司法机关很害怕,为了防止和奸的指控 诬告 男方强奸。

世界各国⬆️曾经要求:

女方要进行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表明自己“不同意”

⬆️女性必须竭尽全力捍卫自己的贞洁,牺牲生命都在所不惜。有时候,可能还需要被害人作出反抗的证据--掉牙/断手


现在(后续)

由于“人权”观点普及--女性能够支配自己的身体

自此,法律这样管是为了保护女性作为人所拥有的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利。

性自治权是种基本权利--包括选择合适对象发生性行为的&拒绝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消极自由。

⬆️这种情况下,证明女方不同意的标准:

从“最大限度”反抗👉“合理反抗”


学术界上对“合理反抗”有所争议

语言反抗算不算?

说“不”是意味着“不”,还是“半推半就”?

因为70%性侵犯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男方的暴力强制不明显,女方反抗不明显。



04:03


上个世纪50年代

学术界相当多认为:“女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理解她们想要说的”“她们把身体反抗作为性的刺激,还很享受”。

她们想要的时候会说不,事后又撒谎诬告男方

因此惩罚那些男方--认为说“不”是“要”--不公平



05:02


心理学 精神分析学

“人类很多行为都是含糊不清的”

“有时候甚至无法用理性来说明”

冰上似乎是理性的,冰下面90%都是非理性。


法律:这些是人类在理性情况下作出的

eg.卖祖传分房子,嘴上说“不愿意”,但是签了字那就还是“同意”

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心理学等非规范性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对就是对,错就是错)


《罪与罚》陀思妥耶夫斯基

讽刺:当时用非规范性科学来强行解释法律的倾向

《复活》托尔斯泰 也提到这个问题


法律:你既然是理性的人,那就能够理性理解和控制自己的性行为

eg. 真实想要的女方,事后也很少控告男方犯罪

但是司法机关一直都对被害人有很深的不信任,害怕她们撒谎报复男性,让男性收到冤枉。


没有经验统计表明性侵犯的虚假报案率最高

但因为偏见还是会担心女方控告诬告男方。

认为是“愤怒的报复”,担心未婚先孕受到社会歧视而对男性进行诬告。


严谨的学术表明:担心多余


相反,性侵犯罪存在大量犯罪黑数

--还有很多性侵犯罪没有进入司法体系,没有立案


07:17


未立案原因:

  1. 被害人害怕受到二次伤害--不去报案
  2. 报案--很少被立案
  3. 受到司法人员的刁难
  4. 在报案过程中被二次伤害

→选择沉默


07:47


女性可以给行为人合理的警告--过界!


不能用男性的幻想和偏见要求女性--不能为法律所纵容

法律会在最低限度推进男女平等,实践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应该倡导男性对女性的尊重。

要把女性看成有理性有尊严的人

--语言拒绝的表述和哭泣应该被尊重,是在告诫!

所以,罗老师认为:消极反抗也是一种合理的反抗


08:49


法律追求男女平等--就业劳动薪酬升学等社会生活



09:12


但不是说性侵犯案件无需遵循正当程序条款,也不是被害人告就可以定罪(违反刑事诉讼法)

性侵犯在内的所有犯罪“证据标准”都应该达到超过合理怀疑的程度。


实体法上,关于性侵犯罪的不同意标准

语言上的拒绝也是一种合理的方法!

警惕“洞穴偶像”--个人偏见

不要以偏概全


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万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一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界限才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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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字搬自视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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