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1年,满1年后二倍工资不支持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20年7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
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经王某默许,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89357.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王某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生效的民事裁判均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第二倍工资。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公司向王某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4741.8元。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律师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一审、二审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另外,一审二审法院关于二倍工资从王艳芳入职日(2018年10月24日)起算也是错误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