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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连续三年下滑 锦盛新材第二大股东却计划减持不超6%股份

2023-03-22 22:44 作者:清扬君自媒体  | 我要投稿

很多投资者都喜欢业绩好、公司重视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但事与愿违,有不少公司股东喜欢及时套现。





2023年3月22日晚,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证券代码:300849)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立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25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75%的股东湖州立溢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告知函显示,湖州立溢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浙江锦盛股份,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应按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


这并不是锦盛新材第二大股东湖州立溢第一次减持。


2022年6月6日,锦盛新材公告称,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州立溢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而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湖州立溢的减持行为违反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湖州立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锦盛新材最近三年净利润都是下滑的。


2022年业绩预告显示,锦盛新材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070.13万元—2510.66万元,2021年盈利1058.7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2648.32万元—3088.85万元,2021年盈利234.20万元。


2020年和2021年,锦盛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48.94万元和1058.70万元,同比分别减少47.46%和69.30%;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051.61万元和234.20万元,同比分别减少49.84%和92.33%。



除了湖州立溢减持锦盛新材股份外,锦盛新材的董高监也没少减持。





锦盛新材董事郭江桥在2022年8月22日和23日分别减持48700股和18300股,原持股5%以上董事洪煜分别在2022年7月-11月减持8次,原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减持后,股份已经从7.84%降至4.27%。


让投资者比较失望的是,锦盛新材从2020年7月10日上市以来,董监高都没有增持,反而在股价不高的情况下还纷纷减持。


目前,锦盛新材的股价为12.26元/股,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等于上市2年多以来股价上涨了26%。


锦盛新材的董监高们如此不看好公司发展,让投资者如何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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