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款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将可以全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放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历史。
1、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6年11月4日起,《国家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2017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4、2017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5、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6、2019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2020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
2016年8月1日起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住宿业
2016年11月4日起
全面开展住宿业
2017年3月1日起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
2017年6月1日起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
2018年2月1日起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9年3月1日起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20年2月1日起
全部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