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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库存,酒水库存处理渠道

2023-03-13 16:13 作者:临货桑  | 我要投稿

在山东青岛,一某夫山泉水公司发现,四川一家白酒公司在东平台销售白酒,其包装与某夫山泉水“非常相似”。因此,该公司被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林货桑熟知,某夫山泉是知名企业,目前是中国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之一。它每年都投入大量的广告资金来宣传其产品。其生产的“某夫山泉”饮用水是矿泉水行业的龙头,几乎家喻户晓。它的饮用水装饰也产生了非常显著的识别效果。突然有一天,四川一家白酒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某猫和某东商上出售的白酒的装饰看起来与某夫山泉非常相似。最重要的是,林货桑还了解到,他们还在国际酒博览会的网站上进行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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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夫山泉公司请专业人士对此事进行分析,但得出了模棱两可的结果。白酒公司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请注意,这是可能的,但不一定。

随后,经过讨论,一名男子决定将白酒公司告上法庭。某泉的男子认为,他饮用水的装饰是一个显著的标志,白酒公司的搭便车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品牌声誉。

某夫山泉提出了三点索赔请求。

第一,要求白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赔偿自己损失50万元;

第三,白酒公司在某网站首页的顶部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首页的显著位置登一份声明,以消除影响。

某夫山泉提供了两种产品,“一种谭尚品浓香型白酒”和自己的饮用水,被白酒公司涉嫌侵权。在法庭上,某夫山泉指出了两者的相似之处,特别是2.5L谭尚品浓香型白酒和某夫山泉水的饮用水。没有仔细看,他们以为是同一种产品。某夫山泉提出,白酒公司擅自使用了类似于“某夫山泉水”饮用水的装饰,这已经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白酒公司的产品与某夫山温泉有特定联系。

某夫山泉认为,白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举证结束后,白酒公司现已证明其白酒装饰商标不构成侵权,不属于不正当竞争。随后,白酒公司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白酒公司不涉足饮用水行业,而一家注册工商的某夫山泉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酒精的生产和销售,其实际经营范围不涉足酒精的生产与销售,更不涉足白酒的生产与销售。

白酒公司认为,他们与某夫山泉公司属于不同行业,既不存在直接竞争,也不存在间接竞争。

既然没有竞争关系,为什么会有不公平竞争的论调?

第二,白酒公司表示,他们的白酒一直坚持固态发酵和纯粮酒,他们已经注册了约160个与白酒企业相关的注册商标。

白酒公司认为,他们关注商标和知识产权,不会做搭便车。他们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本案装饰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已被受理。白酒公司表示,虽然我们不像一些财大气粗的大公司那样在广告上投入巨资,但我们已经经营了很长时间,也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它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因此无需搭便车。

第三,白酒公司“某谭尚品浓香型白酒”包装标识为原创。

他们的装饰以酿造水的原料为基础,构图灵感来自叙永县西湖山庄的真实场景,没有主观意图借鉴或近似山泉饮用水的装饰。

接下来,白酒公司详细解释说,它们与山泉的含量不相同或相似。首先,白酒公司在整体产品外观设计上与某山泉水进行了比较。例如,谭尚品浓香型白酒的装饰上绘有绿色山水图案,右上边缘绘有汉字“浓香型”;红色背景绘有圆形水滴图案,内置汉字“中国泸州”,水滴下方更大的汉字“某潭”。另一方面,泉水的外包装上绘有相应的生态环境图案。产品外包装条的上端和下端嵌入绿色段。三座山、两只鸟和倒映的泉水清晰可见。图案下方清楚地标明了汉字“山泉”。其次,《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是否相似,既需要商标的整体比较,也需要商标主要部分的比较。

白酒公司认为,当将谭尚品浓香型白酒和某夫山泉饮用水的装饰放在一起比较时,两者在装饰的文字、图形、颜色、形状、大小等元素上存在显著差异,甚至找不到共同点,在组合的整体视觉感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该白酒公司表示,消费者一眼就能认出它是名为“某谭”的白酒产品,而不是山泉,因此他们自己的白酒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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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林货桑的分析:

林货桑认为,首先,“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是一种饮用水,“谭尚品浓香型白酒”是一种白酒。两者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目标也不同。

其次,两者在背景色设计的上下部分相同,但两者的其他元素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反映饮用水产品装饰独特特征的酒瓶贴纸和瓶子贴纸的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相关公众也不会误解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傅善权先生的诉讼请求,白酒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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