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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人名和商标

2023-07-31 16:59 作者:小楼别赋  | 我要投稿


艺名归属

1、艺名属于使用者

艺名具有一定身份定位的功能,其社会属性与姓名一致。艺人通过艺名参与社会活动,建立社会联系和认知。社会大众也可以通过艺人的艺名,定位到艺人个人上。由此可见,艺名和使用者个人具有紧密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目前《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中,艺名是参照姓名权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艺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如前文所述,艺名与姓名权同样属于不能分割、转让继承的人身权。故通过合同约定艺名归属,属于无效条款。


申请商标是否可行

1、经纪公司能否以艺名申请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果艺人以在先姓名权对公司申请商标进行异议、无效,通常会被认定异议、无效成立。

也有说法认为公司可以在艺人使用艺名前,注册商标。但商标必须投入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当中,如果公司在此期间未进行有效的商标使用,不仅会被他人申请撤三,“侵权方”也可以以商标未具体使用作为不侵权的理由。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艺人是否需要对艺名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必须用于具体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仅为了防止他人蹭热度而进行商标注册,就算成功获得商标注册,也存在商标未实际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对于他人蹭热度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保护制度已经足够艺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近些年商标抢注的新闻来看,多为抢注者申请的闹剧,真正能注册下来的其实极少。即使真的有注册下来的,艺人可以以在先姓名权主张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业投入保护

尽管,艺名不能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归属。但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公司对于艺名的商业投入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经纪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艺名等特定名称的使用、维护以及所产生价值的分配等情形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如:解约后艺名的授权、艺名产出的分成等。


题外话

题外话

1、摘字并不侵犯曹云金的姓名权。郭德纲摘字的行为并未影响曹云金对自己艺名的使用。即使郭说了摘字,但曹云金并未因此不能使用“曹云金”的艺名。但郭在摘字时,称有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如果该评价是具体明确地指向曹云金,那么则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

2、部分收录网站、企业、媒体在介绍曹云金时,主动为曹摘字,将其介绍为曹金,就构成侵犯其姓名权或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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