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去世后引发遗产之争?弟媳质疑分配不合理,大嫂却这么说

今年5月,福州市晋安区的吴大爷去世,随后吴大爷的大儿子阿良多次提出注销户口,领取抚恤金并对遗产进行分配,然而老二媳妇阿香迟迟不敢签字。
弟媳和大伯争议家中遗产分配
阿香说,她的公婆一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大阿良,老二是她的丈夫。多年前阿香的婆婆离世后,她的丈夫也因病离世,留下阿香独自照顾儿子长大。今年5月18日,公公吴大爷过世了,留下一笔10万多元的现金,近20万元未申领的抚恤金,以及两套拆迁安置房。
因为遗产分配的事情,阿香和丈夫的哥哥阿良僵持了5个月。
阿香表示,祖房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2007年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安置,在后县新苑安置住宅两套,分别为105平方米、60平方米。
随后,法律人士对阿香一家的法定继承关系进行了分析。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安置房产权属于阿香公公和他的兄妹三人共有,在三人之间对产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且属于阿香公公的三分之一房屋产权,属于阿香公公婆婆的夫妻共有财产,阿香公婆只生育两个儿子,即阿香的老公和阿香的大伯阿良,阿香婆婆先过世,那么属于她的这一部分,即六分之一应由阿香公公、阿香老公、阿香大伯阿良三人共同继承,但阿香丈夫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阿香丈夫应当继承的份额,应该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阿香公公、阿香、以及阿香儿子来继承,那么阿香公公的遗产份额,即六分之一加上从阿香婆婆和阿香丈夫那继承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应当由阿香公婆的子女,即阿香的丈夫和阿香大伯阿良 共同继承,再者阿香丈夫先于阿香公公过世,那应由阿香儿子则代位继承,也就是阿香大伯阿良占产权的108/19,阿香占产权的54/1,阿香的儿子占产权的108/15。
阿香希望得到应有的继承份额。
吴大爷留下自书遗嘱
对不动产进行分配
阿良不在家,他的妻子阿晴表示,按照法定继承,阿香和她的儿子共同拥有安置房八平方的产权份额。公公对于遗产早已分配,阿香母子现在住的房屋就是公公生前留给阿香儿子的,当时丈夫阿良也放弃了相应的继承份额。
对此,阿香表示,公公生前确实留下自书遗嘱。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这份自书遗嘱从形式上来看是有效的。
因为订立遗嘱的时间是2015年,适用于当时的《继承法》,那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 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有签名 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本案中的遗嘱从形式上来看是有效的。
遗嘱中,阿香的公公留给孙子的房产,在2017年时也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另外在遗嘱上,老人对于其他房产也进行了分配。
大嫂:老大实际只继承房产55平方米
大嫂阿晴表示,如今阿香母子放弃安置房的继承份额,也是履行公公的遗嘱,而他们其实没有获得105平方米安置房。为了方便取出公公生前的存款,以及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需要双方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后,再进行公证,此前夫妻俩与阿香多次沟通无果。
阿香:希望签订协议时 有见证人
随后,阿香提出,对公公的10万余元存款和近20万元的抚恤金仍有疑问。
大嫂:存款股票都归阿香儿子
额外补贴六万元
阿晴表示,在遗产分配上,有倾斜照顾阿香母子。
双方也曾拟定遗产分配协议。
协议中约定,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当日,阿良额外补助阿香母子6万元。
调解小组认为,阿香应给予大伯阿良多一点信任。
双方认同协议内容
择日前往公证处签订
大嫂阿晴也将阿香修改后的协议转发给阿良。
调解后的第三天,阿香表示,她与大伯阿良已约定安排时间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