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砂石骨料系统工艺调整的分享案例
导 言
在水利水电项目中,砂石料来源通常为项目自建的砂石生产系统,在后期生产过程中砂石系统因多种变化致使发生工艺调整,今天分项一篇关于砂石生产系统工艺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案例。
事件概述
某水电站,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砂石加工系统建设,生产各类骨料,部分自用,其余部分外供其他标段,招标文件揭示,“料源为河道旁滩地的天然砂砾料,料场作为粗骨料各项试验指标满足要求,作为细骨料除含泥量超标,孔隙率偏大外,其它试验指标满足质量要求,作为填筑用砂砾石料各项指标均满足质量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随即开展料场复查工作,复查报告揭露,石粉含量偏高,砂的细度模数偏低,不满足《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15》天然砂2.2~3.0的要求。另外由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料数量及比例因设计发生调整,导致40mm-80mm粒径骨料生产量严重减少,其他粒径骨料需用量增加,且根据设计要求新增豆石骨料生产。
承包人立即对原有投标方案 “自卸汽车运输毛料经篦条筛→震动筛→(螺旋洗砂机)出料皮带(自然筛分流程)” 进行重新设计,新增鄂破及反击破,对40mm-80mm大石返送至破碎机重新破碎,新增豆石筛分系统,增加豆石皮带线路,在破碎大石中同时生产砂用以改善细骨料细度模数问题,并根据上述情况对各骨料单价进行了重新申报,对生产系统增加措施进行了申报。
当事人分歧
承包人认为:
新增项目属于非承包人引起,应按照变更原则处理,单价应按照新工艺及采运废料系数等重计算调整。
发包人认为:
新增项目属实,现场实际增加破碎设备,补偿设备运行费用,豆石补偿增加筛网及皮带机运行费用,但不同意重新组价。
硅谷科技咨询意见
3.1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中的第4条 “改变合同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者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上述新增项目属于变更范围。
3.2 按照原工艺40mm-80mm粒径骨料本为成品骨料,因工艺调整,本规格骨料需二次破碎进行利用,造成损耗增加。
3.3 现场因工艺调整,实际的采运量与最终成品的出料率较投标阶段均发生变化,应重新组价。
3.4 费用计算时在上述重新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进出场费用、增加的临建及拆除费用、场地恢复等费用。
结 语
变更通常都具有连锁反应,根据《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版》定额附录可知,因砂石料天然与机制的生产工艺变化,还将导致混凝土配合比发生调整,后期可进行测算再次变更。
参考文件
[1]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版)
[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