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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扫描电镜海关申报,代理进口清关【一般贸易报关攻略】

2023-08-04 05:42 作者:上海卓鹰通关物流  | 我要投稿

海运扫描电镜海关申报,代理进口清关【一般贸易报关攻略】


扫描电子显微镜(SEM) 是一种介于透射电子显微镜和光学显微镜之间的一种观察手段。其利用聚焦的很窄的高能电子束来扫描样品, 通过光束与物质间的相互作用, 来激发各种物理信息, 对这些信息收集、放大、再成像以达到对物质微观形貌表征的目的。新式的扫描电子显微镜的分辨率可以达到1nm;放大倍数可以达到30万倍及以上连续可调;并且景深大, 视野大, 成像立体效果好。此外, 扫描电子显微镜和其他分析仪器相结合, 可以做到观察微观形貌的同时进行物质微区成分分析。扫描电子显微镜在岩土、石墨、陶瓷及纳米材料等的研究上有广泛应用。因此扫描电子显微镜在科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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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扫描电镜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扫描电镜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扫描电镜一般需要收货人需要以下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扫描电镜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海运提单

B、INVIOCE

C、装箱单

D、贸易合同

E、申报要素

F、协定产地证(如享受协定税率)

G、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进口扫描电镜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进出口经营范围(提单上的收货人英文名称与进出口经营范围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收货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海运进口扫描电镜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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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MBL与HBL的操作区别:MBL为船公司的提单;HBL为货代的提单。

1. 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 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议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 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 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 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 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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