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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大科技”正在成为全球趋势,互联网“后”时代正在来临

2021-10-29 13:25 作者:Ai无界ai  | 我要投稿

最近的全球趋势是防止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和通过收购增加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市场所在国的税收应该被承认的论点主要在欧盟成员国进行了讨论,事实上,2019年7月,法国宣布了一项法案,对该国大型科技公司总收入的3%征收数字服务税。美方反驳称,将对从法国进口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认为这会对其业务造成歧视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0月初宣布了与全球130个国家商定的跨国公司新国际税收制度。从2023年起,年销售额超过200亿欧元的跨国公司的超额利润的25%将在市场所在国征税,即使它们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协议预计将在本周末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批准。

此外,欧盟于2018年5月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法》(GDPR)。GDPR的本质在于它保护欧盟所有居民的隐私,并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它们是否位于欧盟。除了居民的基本信息外,GDPR将所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例如个人喜好和互联网搜索记录,都视为个人信息。如果公司严重违反GDPR,可能会被处以相当于全球销售额4%或2000万欧元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即使对于大型科技公司来说,这也是公认的非常严格的法律。

欧盟于2020年12月进一步发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数字服务法》旨在阻止非法内容的分发和传播并保护消费者。为此,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处最高年销售额6%的罚款。同时,《数字市场法》指定了在数字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所谓“看门人”公司,并要求他们遵守严格的义务,例如禁止对自己的服务给予优惠待遇,禁止转换为其他服务。违反该法的公司最高可被处以其全球销售额的10%的罚款,如果屡次违规,它们可能会被迫暂停平台运营、出售资产或在欧盟剥离自己。

在美国,众议院于2020年10月发布了一份关于数字市场中与竞争相关的问题和大型科技公司的非竞争行为的报告。报告称,谷歌、亚马逊、Facebook、苹果等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优先考虑其服务和产品,驱逐中小企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自该报告发布以来,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一些州检察官已对大型科技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2021年6月,众议院提出了五项法案,其中包含执政党和反对党的两党协议,题为“加强在线经济的反垄断议程”。这些法案的核心是规范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竞争行为,为消费者和小型企业提供更多机会。这些法律包括禁止歧视主导平台、禁止收购可能成为潜在竞争对手的初创企业、禁止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其产品和服务,以及保证数据可移植性和兼容性以减少障碍进入和转换成本。

在韩国,规定应用市场运营商的职责和禁令的“修订电信业务法”已于9月中旬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包含禁止应用市场用户向移动内容提供商强制使用某些支付方式(例如“应用内支付”)的条款。此外,在2022年上半年,旨在建立公平的在线平台经纪交易秩序的“在线平台法”将得到执行。该法案规定了在线平台公司遵守和规范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义务。但也有人指出,这两部法律不足以从整体上处理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各自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韩国还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全面的应对系统,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以根据国际趋势对大型科技公司进行监管。当然,在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公司对创新增长的贡献不应被削弱,归根结底,创造一个国内平台公司能够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全球科技公司的环境很重要。

无疑,中国科技公司也应密切关注经合组织宣布的新国际税收制度、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欧盟和美国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动向,努力在未来公平透明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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