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10.3 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第三节 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级差地租的产生,可以是投入不同地块的各个资本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但也可以是投入同一地块的各个资本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如果资本家不是实行粗放的耕作方法,把资本分投在肥力和位置不同的各个地块,而是实行集约的耕作方法[1],在同一地块上投入较多的资本,以便采用更完善的农业机器,施用更多更好的肥料以及加强作物的田间管理等等,那么,追加到同一地块上的各个投资,仍然可以比劣等地的投资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通过这种办法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就形成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以前述表一的A类土地为例。这块土地上原来的投资是100元,出产6担粮食,按每担30元的生产价格出卖,获得20元的平均利润和60元的级差地租Ⅰ。现在假定在原来投资的基础上,追加投资100元,用于购置新式农具、追施肥料和加强作物管理等,假定这样可以增产7担粮食,加上原来的6担,总共出产13担粮食。增产部分还按每担30元的生产价格出卖,7担共得210元,去掉投资100元及平均利润20元,还有超额利润90元,这90元就构成级差地租Ⅱ。这里A地的追加投资所以能产生级差地租Ⅱ,也是以不产生级差地租的C地的存在为条件的。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可以用表六来说明:
表六

必须指出,我们上面说将“同量”资本追加投入同一土地,这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事实上,追加投资不一定是“同量”的。原有投资100元,追加投资可以是小于或大于它的任何一个数字。而且,我们也只是在分析问题时才把追加投资当作一个独立的投资,并取得一个独立的收入。事实上,追加投资和原有投资是合在一起使用的,产品也是不能按资本分开的。A地并不是分两次投资,取得两次收入,而是投资200元,出产13担,比仅仅投资100元多产7担。但在理论上,我们则完全可以把多产的7担当作追加投资100元的结果,并对它进行独立的分析。
还必须指出,我们上面假定级差地租Ⅱ产生在较好的土地上,这是就一般的情况来说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追加投资都是投在较好的土地上,在这里有希望获得较高的产量。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在对同一块土地进行追加投资时,劣等地也可能产生级差地租Ⅱ。比方说,在C地上也追加投资100元,假设它能够获得4.5担的产量,比原有投资的产量高0.5担,如果原有投资的生产率仍然决定着社会生产价格,那么,C地上就能获得0.5担即15元的级差地租Ⅱ。
由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但这种超额利润,是否一定要转化为级差地租并由租佃资本家之手转入地主之手呢?我们说,它是否转化和依何种程度转化为级差地租,要取决于租佃资本家和地主之间的斗争。一般说来,这个超额利润,如果是在租约缔订之后才产生的,那么,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它就归租佃资本家所占有。正是这一点诱使租佃资本家去实行追加投资和集约耕作的。但租约一旦满期,土地所有者就会考虑到追加投资的利益,当他和租佃资本家缔订下一次租约时,就会把租金抬高。以表六的A地来说,可能提高50元、60元、70元乃至90元。这样,在下一个租期内,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会部分或全部地转化为级差地租。由于这种原因,所以尽管土地所有者都是十足的寄生虫,但他们却也“关心”农业投资的实际效果和农业的一般技术改良。不过,他们的“关心”只是出之于这样的一种动机:把租期订得尽量短一些,以便能较快地调高租金,增加地租收入。另一方面,租佃资本家则总是设法掩盖追加投资的效果,并力求把租期订得长一些,以便这一部分超额利润能够更多地由自己取得。所以,他们之间围绕租期长短问题所进行的斗争,实际上也就是夺取超额利润的斗争。
注:
[1] “在经济学上,我们不过把集约耕作理解为资本在同一土地上集中,而不是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分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91-7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