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仲裁条例
体育仲裁条例
(自二○二三年二月一日正式生效)
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章程
A整体设置
S1 为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解决与体育纠纷,特此设立两个机构:
— 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ICAS”)
—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在机构章程或规则或者特别协议中规定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是体育联合会、协会或其他体育相关机构的纠纷,才能根据本条例进行仲裁。
ICAS 和 CAS 的所在地都是瑞士洛桑。
S2 设立ICAS的目的是为保障CAS独立性和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以及通过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体育纠纷。ICAS还负责CAS的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
S3 CAS持有一份至多份仲裁员名册,通过由一名至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间仲裁作出裁决来解决体育纠纷。
CAS由普通仲裁部、反兴奋剂仲裁部与上诉仲裁部组成。
CAS持有一份调解员名册,并规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体育纠纷。调解程序适用CAS《调解规则》。
B 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ICAS)
1 组成
S4 ICAS由二十二名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任命方式如下:
a.六名成员由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IFs)从其内部或外部人员选出,其中五名由夏季奥林匹克委员会单项联合会(ASOIF)任命,一名由冬季奥林匹克委员会单项联合会(AIOWF)任命;
b.四名成员由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AN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任命;
c.四名成员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任命;
d.四名成员由上述十四名ICAS成员本着保障运动员的利益,经过协商后任命;
e.四名成员由上述十八名ICAS成员从独立于ICAS指定机构的其他成员中任命。
S5 ICAS成员每轮任期为四年。在每轮四年任期的最后一年作出下一届任选提名。
一经任命,ICAS成员签署声明,承诺基于个人能力、完全客观中立遵守本条例履行职责,尤其受到第R43条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ICAS成员不得出现在CAS仲裁员或调解员名单上,也不得担任CAS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顾问。
如果ICAS成员辞职、死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则在其剩余任期内,将根据其任命的条件对其进行替换。
ICAS可授予曾对ICAS/CAS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前任ICAS成员名誉成员称号。名誉成员的称号可在死后被授予。
2 特性
S6 ICAS 履行以下功能:
1.采用和修订本条例;
2.从其成员中选任下列职位人选,任期四年,可连任:
— 主席,
— 三名副主席,如有必要,按照年龄顺序取代主席;如果主席空缺,年长副主席应当履行主席的职能和责任,直到选举出新主席;
— CAS普通仲裁部主席、反兴奋剂仲裁部主席及上诉仲裁部主席,
— 三名分部的副主席,在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代为履职。
在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夏季奥林匹克委员会单项联合会、冬季奥林匹克委员会单项联合会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协商后才能举行主席和副主席选举。
主席、副主席、各分部主席及副职人员人选应当在下一轮ICAS成员确认后在ICAS会议上推选。
3.根据以下S7的 a.b.c 所列设立常设委员会;
4.由CAS成员会员会(Membership Commission)提议组建CAS仲裁员名单和调解员名单,或者从这些列表中删除;
5.由CAS异议委员会(Challenge Commission)解决异议问题和负责仲裁员的罢免,并履行程序规则中规定的所有其它职能;
6.负责CAS的财务及财务报告,为此:
6.1接受和管理分配运作资金;
6.2批准由CAS办公室和反兴奋剂仲裁部办公室提交ICAS的预算;
6.3按照瑞士法律要求核准ICAS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报表;
6.4发布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详细管理报告。
7.根据主席提议任命及罢免CAS总干事职权;
8.为区域、地方提供永久性或临时特别仲裁,包括在其它听证中心进行仲裁;
9.设立普通法律援助基金和足球法律援助基金,为没有足够财力的个人获得CAS仲裁服务,并为基金运作指定法律援助指引,包括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Commission),以决定法律援助的请求;
10.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促进体育纠纷的仲裁和调解,可以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S7 ICAS自行履行职能,或通过:
1.由ICAS主席和三名副主席、普通仲裁分部主席及上诉仲裁分部主席组成董事会;
2.下设以下常设委员会:
a. CAS成员委员会(Membership Commission),由两名根据《体育仲裁条例》第S4条d.或e.款任命的ICAS成员(其中一名任主席)和三名分部主席组成。CAS成员委员会负责向ICAS提名新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以及建议仲裁员和调解员从CAS名单上删除。
b.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Commission),由ICAS主席担任主席,以及根据《体育仲裁条例》第S条d.款任命的4名ICAS成员组成。法律援助委员会按照《法律援助指引》行使职能。
c.异议委员会(Challenge Commission),由一名从IOC、Ifs和ANOC任选的成员之外的ICAS成员作为主席和三名分部主席排除所异议的具体程序的分部主席,受异议程序的主席自动被取消资格。异议委员会根据《体育仲裁条例》第R34和R35条行使其职能。
ICAS不得将S6条第1款、第2款、第6.2款、第6.3款规定的职权授权于董事会。
3 运作
S8 1.ICAS在CAS活动需要时召开会议,但至少每年一次。
ICAS一半以上成员出席做出决定,即符合法定人数。在会议上或以信函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电子手段作出的决定,以多数投票为准。在计算所需多数票时,不考虑弃权和空白或被毁损的选票。禁止委托代理人投票。如果主席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员要求,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如票数持平,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ICAS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任何其它电子手段举行会议并作出任何决定。
2.ICAS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方可修改本条例。此外,适用本条例S8.1的规定。对本章程的所有实质性修改都应在与国际奥委会,包括其运动员委员会、夏季奥运会协会 (ASOIF)、冬季奥运会协会(AIOWF)和国家奥运会协会(ANOC)协商后进行。
3.任何ICAS成员都有资格当选ICAS主席。候选人登记应当是书面的,且在不迟于选举会议召开前四个月内提交给总干事。
ICAS主席的选举应在ICAS成员任命后的ICAS会议上进行,任期四年。四分之三以上ICAS成员参加即符合法定人数,以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绝对多数选出主席。如果有一名以上的主席候选人,则应当组织连续多轮投票。如果没有获得绝对多数,则每轮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当被淘汰。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选人票数相当,则应组织这些候选人之间的投票,并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如果在随后的投票仍出现平局,则选择年长的候选人。
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者如果最后一名候选人或唯一一名候选人在最后一轮投票中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现任主席应当留任,直到举行新的选举。新的选举应当在选举失败后四个月内按照上述规则举行,但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仍在竞争的情况下,主席以简单多数票当选的情况除外。
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禁止以信函方式选举。
4.CAS总干事是ICAS的秘书,以咨询意见参与决策,并监管CAS办公室的工作。
S9 ICAS主席同时担任CAS主席一职,在ICAS的职权范围,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S10 ICAS董事会应主席的邀请召开董事会议。
CAS总干事以咨询意见的方式参与决策,并担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的法定成员数为四名。在会议期间或通过信函作出的包括电子邮件或其它适当的电子手段作出的决定,以投票的简单多数作出;如果票数相等,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ICAS董事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它任何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定。
S11 当情况允许对 ICAS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相对于仲裁当事方的独立性提出合理怀疑时,ICAS或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受到异议,受异议的ICAS或董事会成员是根据S6条第4款规定作出决定的对象时,如果决定涉及仲裁程序,他或她所属的体育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或他或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某成员是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或律师,他或她应先行自行取消资格。
除被提出异议的成员外,ICAS应确定关于异议的程序。
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不得参与此仲裁的任何审议,也不得收到ICAS和董事会关于此仲裁活动的任何信息。
C 国际体育仲裁庭(CAS)
1 任务
S12 CAS设立仲裁庭,负责根据程序规则(R27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通过仲裁和/或调解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为此,CAS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设施,有效地组织仲裁庭,并监督程序的有效进行。
仲裁庭的职责如下:
a.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提交的纠纷;
b.作为一审或独审机构解决反兴奋剂相关纠纷;
c.根据联合会、协会或其他体育机构的章程或规则中的规定或具体协议的约定,通过上诉仲裁程序解决这些体育相关机构的决定有关的纠纷;
d.通过调解解决提交的纠纷。
2 仲裁员和调解员
S13 根据S6条第3款规定,ICAS指定列入CAS仲裁员名单的人选,每届任期四年或可连任。ICAS每四年完整审核一次名单;新的名单在成立后次年的1月1日生效。未连任的 CAS 仲裁员和调解员应另行通知。
仲裁员不得少于三百人,调解员不得少于五十人。
S14 ICAS应任命受过适当法律培训、具有公认的体育法和/或国际仲裁能力、通晓体育知识并至少精通一门CAS工作语言的人士进入仲裁员名单,并提请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的运动员委员会。ICAS可确认具有处理某些类型纠纷的特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ICAS 应任命有调解经验且熟悉体育知识的人士加入CAS调解员名单。
S15 ICAS 应当公布CAS 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及其所有后续修改。
S16 在任命仲裁员和调解员时,ICAS应考虑各大洲的代表性和不同司法文化。
S17 根据程序规则(R27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如果某CAS仲裁员辞职、死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在其剩余任期内,可根据适用于其任命的条款予以更换。
S18 出现在CAS一般名单上的仲裁员可在任何一个CAS分部组成的仲裁庭任职。而出现在CAS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员名单上的仲裁员不得在CAS上诉仲裁程度中担任仲裁员。
一旦选任,CAS仲裁员与调解员应签署正式声明,承诺以完全客观、独立和公正的方式并按照本条例规定亲自履行其职责。
CAS仲裁员和调解员不得在CAS案中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专家。
S19 CAS仲裁员和调解员接受《条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约束,特别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CAS程序的任何事实或其他信息。
如果仲裁员或调解员违反任何本准则的任何规定,或其行为影响到ICAS/CAS的名誉,ICAS可暂时或永久性将其从CAS仲裁员名单或调解员名单中删除。
3 CAS 组织机构
S20 CAS由普通仲裁、反兴奋剂仲裁和上诉仲裁三个分部组成。
a.普通仲裁部设立仲裁庭解决提交给普通仲裁庭的纠纷,通过其主席或其副主席居间履行与根据程序规则(R27条及以下条款)有效运行程序有关的所有其他职能。
b.反兴奋剂仲裁部设立解决反兴奋剂相关争议的初审或独任仲裁庭。反兴奋剂庭,通过其主席或其副主席居间履行根据程序规则(第A1条及以下各条)有效地运行程序有关的所有其他职能。
c.上诉仲裁部设立仲裁庭,根据联合会、协会、其他体育机构的章程、规则规定或具体协议约定,解决涉及联合会、协会或其他体育机构决定的纠纷。上诉仲裁庭通过其主席或副主席居间履行与根据程序规则(R27条及以下条款)有效地运行程序有关的所有其他职能。
提交给CAS的仲裁程序由CAS办公室分配给适当的分部。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此分配提出异议,也不得将其作为违规行为的原因。如果程序期间发生变化,CAS办公室在与仲裁庭协商后,可将仲裁程序分配给另一仲裁庭。这种重新分配不应影响仲裁庭的组成,也不应影响重新分配之前任何程序、决定的有效性。
CAS调解系统根据 CAS《调解规则》运行。
S21 如果任何一名分部主席在与指定给其分部仲裁的当事方之一的独立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该主席与其分部都可能受到异议。如果在分配给她或他的分部的仲裁程序中,其中一方是她或他所属的体育相关机构,或者如果她或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成员担任仲裁员或律师,她或他应先行自发取消资格。
ICAS应当确定与任何异议有关的程序。被异议的主席不得参与此类决定。
如果一名分部主席被异议,程序规则(R27条及以下条款)赋予其有效运行仲裁程序的职能由其副主席履行,如果副主席也受到异议,则由CAS主席履行。任何被取消资格的人都不得收到有关CAS就其被取消资格的仲裁程序所开展活动的任何信息。
S22 CAS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一名总干事和一名或多书记员组成,必要时书记员可代表总干事。
CAS办公室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能。
D 其它规定
S23 本章程由程序规则和ICAS通过CAS反兴奋剂仲裁部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S24法文、英文与西班牙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法文为准。
S25本章程可由ICAS根据S8条作出决定进行修订。
S26本章程及程序规则由ICAS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生效。
程序规则
A 通则
R27 规则适用
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体育纠纷提交给CAS,本程序规则即适用。此类纠纷是由于合同或规则中的仲裁条款或后来的仲裁协议(普通仲裁程序)引起的,也可能涉及联合会、协会或体育机构作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或特定协议规定向CAS上诉(上诉程序)。
此类纠纷可能涉及体育有关原则问题,或与体育实践或发展有关的金钱或其他利益问题,更广泛地说,可能包括与体育有关或与体育相关的任何活动或事项。
R28 地理位置
CAS及CAS的每个仲裁庭的所在地均为瑞士洛桑。如果情况需要,经与各方协商后,仲裁庭主席有权决定在其它地方举行听证会并发布听证指南。
R29 语言
CAS工作语言是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主席或在尚未任命情况下相关分部主席应在程序开始时选择这三种语言中的一种作为仲裁语言,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此后,除非双方和仲裁庭另有约定,否则应进行的程序使用该语言。
双方可要求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以外的语言,但须经仲裁庭或和CAS法庭办公室同意。如果同意,CAS法庭办公室与仲裁庭一起确定与语言选择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命令当事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笔译或口译费用。如果举行听证,仲裁庭可以允许一方使用仲裁所选择语言以外的语言,只要该语言与仲裁程序官方语言的口译费用自理。
仲裁庭或仲裁庭成立之前的分部主席可命令用程序语言以外的语言提交的所有文件,连同程序语言经认证的翻译件一起提交。
R30 代理与协助
当事人可以由自己选择的人代表和协助。各方代表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应告知CAS办公室、对方当事人、组成后的仲裁庭。由律师或其他人代表的任何一方应向CAS办公室提供该代表的书面确认。
R31 通知与通信
CAS或仲裁庭打算向双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通信均应通过CAS办公室发出。仲裁申请书或上诉申请书应标明通知与通讯的地址,或者稍后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
由CAS与仲裁庭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命令和其它命令应通过快递和/或传真和/或电子邮件通知,至少应采用允许提供收据证明的形式传递。
打印或保存在数字媒体上的仲裁请求、上诉书和其他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各方通过邮递方式提交给CAS办公室,副本数量应与其各方和仲裁员数量相同,并为CAS提供一份额外副本,否则CAS将不予处理。如果提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AS官方邮件地址(procedures@tas-cas.org),书面材料及其副本也通过邮递提交或在相关时限的首个工作日内上传至CAS电子申请平台,提交在 CAS办公室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后生效。
根据CAS电子文件指南规定的条件,通过CAS电子申请平台提交上述材料是可行的。
只要罗列清晰、描述清楚,任何书面提交材料所附证物均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AS办公室;然后,CAS办公室可以同样的方式转发。各方拟向CAS办公室或仲裁庭提交的任何其他通信应通过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CAS办公室。
R32 时限
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应自CAS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与非工作日包括在时限计算内。如果双方在他们所在地的时间或者由代表发出的主要法定代表人所在地的时间的时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午夜前发出信息,则视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或文件发送地的非工作日,则期限应在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到期。
如果情况允许,并且初始期限尚未到期,根据正当理由提出的申请,并在与另一方或多方协商后,仲裁庭主席或如果她/他尚未被任命情况下的相关分部主席可以延长本程序规则的时限,但提交上诉声明的期限除外。除上诉声明期限外,CAS总干事可决定对任何初次申请延期的予以十天的最长延期期限,而无需与当事人协商。
仲裁庭或相应分部的主席(仲裁庭尚未组成)根据正当理由申请,在有限的时间内暂停正在进行的仲裁。
R33 仲裁员的中立性与资格
每位仲裁员应保持公正,独立于各方,并应立即披露可能影响其对任何一方独立性的任何情况。
每位出现在ICAS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的名单上的仲裁员,应熟练掌握仲裁语言,并应按要求随时准备迅速完成仲裁。
R34 异议
如果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仲裁员可能会受到异议。异议应在已知异议理由后七天内提出。
异议应由异议委员会决定,异议委员会有权将案件转交给ICAS。仲裁员的异议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以请愿书的形式提出,请愿书应列明引起异议的事实,并应发送至CAS办公室或CAS反兴奋剂仲裁庭办公室。在邀请另一方(或多方)、被异议的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如有)提交书面意见后,异议委员会或ICAS应对异议作出决定。此类意见应由CAS办公室或CAS反兴奋剂仲裁庭办公室传达给双方和其他仲裁员(如有)。异议委员会或ICAS应简要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并可决定予以公布。
R35 免职
如果仲裁员拒绝或被阻止履行其职责,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其根据本条例应履行的职责,则异议委员会可将其免职。异议委员会应邀请各方、有关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如有)提交书面意见,并应简要说明其决定的理由。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免除仲裁的职务。
R36 替换
如果独任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辞职、死亡、被免职、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替换,或成功异议仲裁员则应根据适用于其任命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如果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或上诉人未指定仲裁员替换最初指定的仲裁员或组成一个三人仲裁庭,则不得启动仲裁,或者如果已经启动,则应终止仲裁。除非当事各方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否则替换应在程序之前进行,不得重复。
R37 临时和保全措施
在相关体育联合会或体育机构规则规定的内部法律救济用尽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根据本程序规则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
在提交临时措施请求后,申请人应支付1000瑞士法郎的不可退还的法庭办公费,否则CAS将不予受理。在同一程序中提交仲裁请求书或上诉书后,不得再次支付办公费。
在将文件移交给仲裁庭之前或之后,相关分部的主席可根据一方的申请,作出临时或保全措施的命令。在同意根据本程序规则将任何争议提交普通仲裁程序或上诉仲裁程序时,双方明确放弃其要求国家当局或法庭采取任何此类措施权利。
如果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相关分部主席或仲裁庭应邀请另一方(或多方)在十天内或在情况需要的更短时间内表明立场。相关分部主席或仲裁庭应尽快发布命令,并应首先裁定表面上的CAS管辖权。如果分部主席裁定CAS明显没有管辖权,则可以终止仲裁程序。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相关分部主席在将文件移交给仲裁庭之前或之后,仲裁庭主席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发布命令,但前提是随后听取反对者的意见。
在决定是否给予初步救济时,分部主席或仲裁庭主席(视情况而定)应考虑是否有必要给予救济,以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挽回的伤害,根据请求的是非曲直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以及申请人的利益是否超过被申请人的利益。
临时性措施程序和已批准的临时措施(如有),如果请求方在提交临时措施请求(普通程序)或任何上诉声明后十天内未在本条例第R49条(上诉程序)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仲裁请求,则自动宣告无效。这种时限不能延长。临时和保全措施可以以提供担保为条件。
B 普通仲裁程序适用的具体条款
R38 仲裁请求
打算根据本程序规则将事项提交仲裁的一方(原告)应向CAS法院提交一份请求,其中包括:
—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完整地址;
— 对事实和法律论点的简要陈述,包括提交CAS裁决的问题陈述;
— 其救济请求;
—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副本或根据本程序规则规定进行仲裁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 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选择的任何相关信息;如果相关仲裁协议约定了三名仲裁员,则应提供申请人从相关CAS仲裁员名单中选出仲裁员姓名。
在提交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应支付第R64.1条规定的法庭办公费。
如果在提交仲裁请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CAS办公室可给原告一个较短的最后期限来完成请求,否则CAS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R39 CAS 启动仲裁和答辩——CAS管辖权
除非一开始就很明确没有涉及CAS的仲裁协议,否则CAS办公室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启动仲裁。仲裁庭应将请求告知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就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发表意见,并规定被申请人提交CAS名单中有关仲裁员的人数和选择的所有相关资料的时限,以及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
答辩书包括:
— 简要的辩护声明;
— 对缺乏管辖权的辩护;
— 反诉。
被申请人可要求在申请人支付本条例第R64.2条规定的预付费用份额后确定提交答辩的时限。
仲裁庭应根据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无论同一当事方之间就同一标的已经在国家法院或另一仲裁庭的任何未决诉讼,除非有实质性理由要求暂停程序。
当对CAS管辖权提出异议时,CAS办公室或仲裁庭(如果已经组成)应邀请各方就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意见。仲裁庭可在初步裁决中或在裁决中就案情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决。
如果一方提出与仲裁协议有关的仲裁请求,以及与CAS未决普通程序所涉及事实类似情况,仲裁庭主席或者尚未任命时的分部主席,可在与各方协商后,决定合并这两个程序。
R40 仲裁庭组成
R40.1 仲裁员数量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并且除非当事各方在程序开始时同意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否则分部主席应在考虑案情的情况下确定仲裁员人数。当原告提出要求且被告未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预付费用时,分部主席可选择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R40.2 仲裁员的任命
双方可就CAS名单中仲裁员任命方法达成一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条款指定仲裁员。如果根据仲裁协议或分部主席的决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可在收到请求后,在CAS办公室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内,通过共同协议选定仲裁员。在该时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分部主席应进行任命。
如果根据仲裁协议或分部主席的决定将任命三名仲裁员的仲裁庭,申请人应在请求或在仲裁员人数决定中规定的时限内指定其仲裁员,否则仲裁请求被视为撤回。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请求后,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指定其仲裁员。如无此类任命,则分部主席须代替被申请人进行任命。如此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双方协商选出仲裁庭主席。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则该分部主席应任命仲裁庭主席。
R40.3 确认仲裁员与案卷移交
由双方当事人或由其他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只有在经分部主席确认后才被视为已任命,而分部主席应确认仲裁员是否符合第R33条的要求。
仲裁庭成立后,CAS办公室应将组建通知与文件移交给仲裁员,除非各方均未支付本条例第R64.2条规定的预付费用。
可任命一名独立于当事方的特设书记员协助仲裁庭工作,其费用应当包含在仲裁费用中。
R41 多方当事人仲裁
R41.1 多方申请人/被申请人
如果仲裁请求中指定了多方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CAS应按照各方商定的仲裁员人数和任命方法组成仲裁庭。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分部主席应根据第R40.1条决定仲裁员人数。
如果指定独任仲裁员,则适用第R40.2条的规定。如果指定三名仲裁员,且有多名申请人,则申请人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指定三名仲裁员,且有多名被申请人,则被申请人应当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无联合提名的情况下,分部主席应进行具体任命。
如果有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当事人有不同的利益,则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任命两名仲裁员。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由分部主席根据第R40.2条任命仲裁员。
在所有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根据第R40.2条选择仲裁庭主席。
R41.2 合并
如果被申请人打算让第三方参加仲裁,应在答辩书中说明其参与仲裁的理由,并提交一份附加的答辩书。CAS办公室应当将此副本传达给被请求参与的人,并确认该人陈述参与程序的立场的时限,并根据第R39条件提交答复。它还应规定申请人就第三方参与表达其立场的时限。
R41.3 第三方介入
如果第三方希望作为仲裁的一方参与仲裁,应在得知介入仲裁后的十日内,在听证之前,或如无听证则在举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CAS办公室应将本申请副本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并规定一个时限,让他们表达对第三方参与的立场,并在适用的范围内根据R39条提交答复。
R41.4 合并与第三方介入的共用条款
第三方只有在受仲裁协议约束或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参与仲裁。
在第R41.2条和第R41.3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如果已经任命了仲裁庭主席或分部主席应决定第三方的参与,特别是考虑第R39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初步存在。分部主席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对同一事件作出裁定。
如果分部主席接受第三方的参与,CAS应按照各方商定的仲裁员人数和任命方式组建仲裁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分部主席应根据第R40.1条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果指定独任仲裁员,则应适用第R40.2条的规定。如果任命三名仲裁员,则仲裁员应由分部主席任命,并应根据R40.2条提名仲裁庭主席。
不论仲裁庭就第三方的参与作出如何决定,仲裁庭的组成都不能受到异议。在仲裁庭同意参加的情况下,如有需要,应发布相关程序指南。
在审议所有有关各方提交的材料后,仲裁庭应当确定第三方的身份及其在程序中的权利。
在审议所有有关各方提交的材料后,仲裁庭可允许按照其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交法庭之友案情摘要。
R42 调解
在将文件移交给仲裁庭之前,分部主席以及之后的仲裁庭可随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任何和解都可以体现在当事人同意作出的仲裁裁决中。
R43 保密
根据程序规则所规定的程序是保密的。双方、仲裁员和CAS承诺,未经CAS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纠纷有关的任何事实或其他信息。除非各方同意或由分部主席决定,否则不得公布裁决。
R44 仲裁程序
R44.1 书面材料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书面声明,原则上包括的口头听证会。在收到案卷后,如有必要,仲裁庭主席应就书面审议发出指示。一般而言,应提交一份起诉声明、一份被告答辩书。如果有必要,还应提交一份答辩书和第二份答辩书。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声明和答复中提出仲裁请求及答复中未包含的请求。此后,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新的请求。
双方应在提交出面材料的同时,出示其打算依据的所有书面证据。在交换书面意见后,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仲裁庭根据特殊情况允许,否则不得授权当事方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据。
在书面陈述中,双方应列明其打算传唤的所有证人的姓名,包括他们预期证词的简要摘要以及所有专家的姓名,说明他们的专业领域,并说明他们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措施。除非仲裁庭主席另有决定,所有证人证言均应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
如果提交反诉和/或管辖权异议,CAS办公室应当确定申请人对反诉和/或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的期限。
R44.2 听证
如果要举行听证会,仲裁庭主席应当尽快就听证会发出指示,并确定听证日期。一般而言,应举行一次听证。在听证会期间,仲裁庭应听取各方、所有证人和专家意见以及各方的最终口头辩论,最后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仲裁庭主席主持听证,确保所作陈述简明扼要,并要求陈述与书面陈述的主题相关。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听证会不公开。听证会可录音。仲裁庭听取的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一名口译员的协助,费用由传唤此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只能传唤他们在书面陈述中指定的证人和专家。各方对其传唤的证人和专家的可用性和费用负责。
仲裁庭主席可决定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或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听取一些当事方、证人和专家的意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证人或专家之前提交了陈述,她或他也可以豁免证人或专家出庭或其证词的任何部分。
在听取任何证人、专家或口译员的证词之前,仲裁庭应郑重邀请该人说出真相,接受作伪证的制裁。
一旦听证会结束,除非仲裁庭下令,否则不得授权当事方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请求。
在与各方协商后,如果仲裁庭认为自己充分了解情况,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
R44.3 仲裁庭主持下的举证程序
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由其保管或控制的文件。要求出示此类文件的一方应证明此类文件存在的可能性并具有相关性。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补充当事人陈述,可随时命令出示补充文件或讯问证人,任命和听取专家的意见,并采取任何其它程序步骤。仲裁庭可命令分担与证人和专家听证会有关的任何额外费用。
仲裁庭应就任何专家的任命和职权范围征求各方意见。专家应独立于各方。在任命她/他之前,仲裁庭应请她/他立即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她/他对任何一方独立性的情况。
R44.4 快速程序
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分部主席或仲裁庭可以快速进行,并可以就此发布适当的指示。
R44.5 不履行
如果申请人未能根据本条例第R44.1条提交起诉声明,则仲裁请求应当被视为被撤回。
如果被诉人未能按照本条例第R44.1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仍可继续仲裁并作出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证人已被正式传唤,但未能出席听证会,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决。
R45 实体法律适用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方选择的法律规则,或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瑞士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可授权仲裁庭以公平善意原则作出裁决。
R46 裁决
裁决应以多数决定作出,或在没有多数决定的情况下,由主席单独作出。裁决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签字。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简要说明理由。裁决书应有仲裁主席签名,或如果仲裁庭主席不签字,由其他两名仲裁员签字。在裁决书签署之前,裁决书应当被移交CAS总干事,总干事负责校对裁决书格式并提请仲裁庭注意基本原则问题。CAS不承认异议,也不通知异议。
仲裁庭可决定在提交理由之前将裁决书的执行部分告知当事方。裁决应通过快递、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收到执行部分的通知时判决书生效。
由CAS办公室处通知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瑞士法律,在邮寄或快递通知裁决后三十天内进行追索。如果各方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且他们明确排除了仲裁协议或随后的协议中的所有撤销程序,特别是在仲裁开始时,则不得以撤销程序的方式对其提出异议。
C 适用于上诉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R47 上诉
如果联合会、协会或体育机构的章程或规则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具体仲裁协议,并且上诉人在上诉已用尽其可获得的法律救济措施,则可以就该机构的决定向CAS提起上诉。
如果相关联合会或体育机构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向CAS上诉,则可以就反对初审机构作出的裁决向CAS提起上诉。
R48 上诉声明
上诉申请人应向CAS呈交一份上诉声明,内载:
—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完整地址;
— 被上诉决定的副本;
— 上诉人的救济请求;
— 根据第S18条,由上诉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出的仲裁员提名,除非上诉人要求任命独任仲裁员;
— 如果适用,申请暂缓执行上诉决定及反对的理由;
—规定了向CAS上诉的章程、规则或具体协议的副本。
在提交声明后,上诉申请人应支付第R64.1条或第R65.2条规定的CAS办公室费用。
如果提交上诉声明不符合上述要求,CAS办公室可准许上诉人在一次较短期限内完成上诉声明,逾期未收到,CAS不予受理。
R49 上诉期限
如果相关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或协议中没有规定上诉时限,上诉时限应当为收到被上诉决定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如果上诉书逾期未交,分部主席不得启动程序,并应通知提交文件的人。当一项程序启动时,如果上诉书迟交,一方可要求分部主席或仲裁庭主席(如果仲裁庭已组建)在上诉书迟交的情况下终止该程序。分部主席或仲裁庭主席在考虑到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作出决定。
R50 仲裁员数量
上诉应提交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除非当事各方同意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在双方没有就仲裁员人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部主席决定将上诉提交一名独任仲裁员,同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在CAS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预付费用的份额。
如果分部主席决定将上诉提交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上诉人应在分部主席规定的时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否则视为撤回上诉。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明显涉及相同问题时,上诉仲裁分部主席可邀请各当事同意将这些案件交同一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则由分部主席决定。
R51 上诉状
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向CAS办公室提交一份上诉状,说明引起上诉的事实和法律论点。或者,上诉人应在同一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AS,上诉声明应视为上诉状。上诉人逾期不履行的,视为撤回上诉。
上诉人应在其书面陈述中指明所有证人的姓名,包括他们预期证词的简明摘要,以及所有打算传唤的专家姓名,说明他们的专业领域和所要求的证据措施。除非仲裁庭主席另有决定,否则有证人证言(如有)应与上诉状一同提交。
R52 CAS启动仲裁程序
除非从一开始就明显没有涉及CAS的仲裁协议,或协议显然与所涉纠纷无关,或上诉人可用的内部法律救济措施显然尚未用尽,否则CAS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启动仲裁。CAS办公室应当将上诉声明传达给被申请人,分部主席应按照第R53条和第R54条规定组建仲裁庭。在适用的情况下,她/他还应迅速就任何暂停或临时措施的申请作出决定。
CAS办公室应将上诉声明及上诉状副本送交作出被异议决定的当局以供参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CAS办公室可以公开宣布任何上诉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及在稍后阶段和适用的情况下,宣布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日期。
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或(如尚未任命)分部的主席可迅速采取行动,并应就这一程序发出适当指示。
如果一方就一项决定向CAS提出上诉,而该项决定是未决上诉的标的,则仲裁庭主席或她/他尚未被任命由该分部主席邀请各方提交意见后,决定合并这两个程序。
R53 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
除非当事各方同意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分部主席认为应将上诉提交独任仲裁员,否则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诉声明十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名,则应由该分部主席作出任命。
R54 CAS任命独任仲裁员或确认仲裁庭主席
如果根据双方的协议或分部主席的决定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则分部主席长应在收到上诉动议后或就仲裁员人数作出决定后,尽快任命独任仲裁员。
如果任命三名仲裁员,分部主席应在被申请人提名仲裁员并征求仲裁员意见后,任命仲裁庭主席。经分部主席确认后,双方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被视为正式任命。在确认程序前,分部主席应确保仲裁员符合第R33条的要求。
在选择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主席时,分部主席应考虑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多样性、平等性和仲裁员更替。
如果存在与特定体育项目或赛事有关的特别仲裁员名单,则应从该名单中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或分部主席因特殊情况另有决定。
仲裁庭组成后,CAS办公室将通知仲裁庭并将案卷移交给仲裁员,除非各方都未按照本条例R64.2条的规定预付费用。
可任命一名独立于当事方的特设书记员协助仲裁庭,其费用应包含在仲裁费用中。
第R41条原则上适用上诉仲裁程序,但仲裁庭主席由上诉仲裁部主席任命的情况除外。
R55 被诉人答辩——CAS管辖权
被申请人收到上诉理由后的二十日内,应当向CAS提交一份答复,内载:
— 答辩书;
— 对缺乏管辖权的辩护;
— 被诉人所依据的任何证据或打算依据的其他证据的说明;
— 各方证人的姓名,包含其与其证词的简明摘要;证人证词(如有)应与答辩书一起存档,除非仲裁庭主席另有决定;
— 打算传唤的专家的姓名,说明他们的专业领域,并说明其要求证明的证据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仲裁庭可继续仲裁并作出裁决。
被诉人可要求根据本条例第R64.2条支付其预付费用的份额后,确定提交答复的时限。
仲裁庭应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不论同一当事方之间就同一标的已向国家法院或其它仲裁庭未决的任何法律程序如何,仲裁庭应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除非有实质性理由要求暂停程序。
当对CAS管辖权提出异议时,CAS法庭办公室或仲裁庭(如果已经组成)应当邀请各方就CAS管辖权问题提交书面意见。仲裁庭可在初步裁决或裁决中就案件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决。
R56 上诉与答辩的完成——案件管理———调解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或仲裁庭主席基于特殊情况另行命令,否则当事各方无权补充或修改其请求或论点,也不得出示新的证物,也不得在提交上诉状和答辩书后指明他们打算依据的进一步证据。
答辩书提交后,仲裁庭应询问各方是否要求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在肯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与当事人举行案件管理会议,以讨论程序问题、听证会的准备(如有)以及与取证有关的任何问题。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后(如有)和在听证会之前(如果有的话) ,但至少在证据程序终止之前,仲裁庭应发布一项程序令,列出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
仲裁庭可随时寻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任何和解都可体现在当事人同意作出的仲裁裁决中。
R57 仲裁庭的审查范围——听证会
仲裁庭有充分的权力审查事实和法律。仲裁庭可做出新裁定以取代被异议的决定,或宣布该决定无效,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仲裁庭主席可要求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相关机构提交的档案送交。在将案卷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主席应当发布与听证会有关的指示,以便对当事人、证人、专家进行讯问并进行口头辩论。
在与各方协商后,如果仲裁庭认为自己已充分了解情况,可以决定不进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仲裁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应程序当事自然人的请求,如果该事项具有纪律性质,则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但为了道德、公共秩序和国际安全利益,如果未成年人的利益或当事人私生活的保护需要,如果公开听证会损害司法利益,如果程序完全是有关法律问题,或原初审听证会已公开,则可以拒绝这种请求。
如果当事方可获得的证据,或在被异议的决定作出之前可以合理地发现证据,仲裁庭有权排除当事方提供的证据。第R44.2条和第R44.3条也应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证人在被正式传唤而未出庭,仲裁庭仍可继续听证并作出裁决。
R58 实体法律适用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规则,辅以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规则,或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根据发布被异议决定的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相关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或者根据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后一种情况,仲裁庭应当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R59 裁决
裁决应由多数决定作出,或在没有多数决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庭主席单独作出。裁决书是书面的,应注明日期并签名。裁决书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仲裁庭主席应签名,或如果主席没有签名,由其他两位仲裁员签字即可。
在裁决书签署之前,应将其转交给CAS总干事。总干事负责修正格式并提请仲裁庭注意基本原则问题。CAS不承认异议意见,也不通知异议。
仲裁庭可决定在提出理由之前将裁决的执行部分告知当事方。裁决应在通过快递、传真和/或电子邮件通知执行部分后强制执行。
由CAS办公室通知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瑞士法律在通过邮寄或快递通知裁决后三十天内进行追索。如果各方当事人在瑞士没有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并且在仲裁协议或随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中明确排除了所有撤销程序,特别是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则不得以撤销程序的方式提出异议。
裁决书的执行部分应在案卷移交给仲裁庭后三个月内通知各方当事人。上诉仲裁部主席经仲裁庭主席提出合理请求,可将这一时限延长至证据程序结束后最长四个月。在不遵守时限的情况下,根据第R35条,可撤销仲裁庭,ICAS董事会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减少仲裁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分部主席应将情况通知当事各方,并确定是否给予仲裁庭一个最终时限或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裁决书的执行部分(如有)和完整裁决书的副本应传达给作出被异议决定的当局或体育机构,如果该机构不是程序当事人。
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保密,否则CAS应公布裁决书、摘要和/或载有结果的新闻稿。在任何情况下,案件记录的其他内容应保密。
D 适用咨询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R60 [废除]
R61 [废除]
R62 [废除]
E 解释
R63 如果裁决的执行部分不清楚、不完整、模棱两可,或其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自我限定性或与理由相反,或者裁决书包含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则当事人在收到裁决通知四十五天内,向CAS申请对普通仲裁程序或上诉仲裁程序中发布的裁决进行解释。
当提出解释申请时,相应分部的主席应审查是否有解释理由,如果有,她/他应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庭要求解释请求。对无法采取行动的仲裁庭成员应根据第R36条规定予以替换。仲裁庭应在收到解释请求后一个月内对这一请求作出裁决。
F 仲裁程序费用
R64 通则
R64.1 在提交上诉申请/上诉声明后,申请人/上诉申请人应当向CAS办公室支付1000瑞士法郎的不可退还的办公费用,否则CAS将不予受理。仲裁庭在评估费用的最终费用数额时应考虑这一费用。
如果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终止,分部主席应在终止令中就费用作出裁决。她/他只能在一方提出要求并在所有各方都有机会提交关于费用的书面意见之后,才可命令支付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R64.2 仲裁庭组建后,CAS办公室应当确定预付款费用的数额、方法和期限,可能之后会有变动。提出反诉或新的索赔可能会导致额外预付款的计算。
为确定预先支付金额,CAS办公室应确定仲裁费用的估算,该费用应由双方根据R64.4条承担。预付款应由申请人/上诉人和被申请人以同等份额支付。如果一方未支付其份额,另一方可代为支付;如果未在CAS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全部预付费用,则该请求或上诉应视为撤回,CAS应终止仲裁;本规定经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任何反诉。
预支费用的管理是一个行政问题,由 CAS 办公室处理。即使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程序合并,每个程序都有自己的预付费用管理账户。
R64.3 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其证人、专家和口译员的费用。
如果仲裁庭任命一名专家或口译员,或命令对证人进行询问,仲裁庭应酌情就预付费用发出指示。
R64.4 在程序终结时,CAS办公室应当裁定仲裁最终费用,应包括:
— CAS办公室费用;
— 根据CAS规模计算的CAS行政成本;
— 仲裁员的成本和费用;
— 特设书记员费用(如有),按照CAS收费标准计算;
— 对CAS费用的捐赠;
— 证人、专家及口译员费用。
仲裁费用的最终数额可以包含在裁决书中,也可单独传达各方。其中应包含每个仲裁员的成本和费用及管理成本的详细明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已支付的预付费用不由仲裁庭报销,但超过仲裁费用总额的部分除外。
R64.5 在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应当裁定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或双方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的比例。作为一般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酌情给予胜诉当事方支付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特别是证人和口译员的费用。在摊派仲裁费用时,仲裁庭应当考虑仲裁程序的复杂性和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财务状况。
R65 反对国际体育联合会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
R65.1 第R65条适用于对国际联合会或体育机构作出的完全属于纪律性质的决定的上诉,不适用于对因经济性纠纷而实施制裁的有关决定的上诉。如果任何一方对第R64条而不是第R65条的适用提出异议,CAS办公室可要求根据R64.2条提前支付仲裁费用,等待仲裁庭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R65.2 根据R65.2条第2项和R65.4条,程序应是免费的。根据CAS收费范围计算的仲裁员费用和成本以及CAS的成本,均由CAS承担。
在提交上诉声明之后,上诉人应向CAS办公室支付1000瑞士法郎不可退还的费用。无此费用,CAS不得继续程序,上诉应当被视为被撤回。
如果在仲裁庭组建之前,仲裁程序终止,分部主席应终止令中对费用作出裁决。她/他只能在一方提出请求并在所有各方都有机会提交有关费用的书面意见后,命令支付法律费用。
R65.3 每一方当事人应支付其证人、专家和口译员的费用。在仲裁裁决书中,在没有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酌情给予胜诉方分担其法律费用和程序有关的其他费用。仲裁庭在这些分配时,应考虑程序的复杂性和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和财务状况。
R65.4 如果情况允许,包括作出被异议决定的联合会是否构成ICAS协议的签署方,上诉仲裁分部主席依职或应仲裁庭主席的请求,将第R64条适用于上诉仲裁。
R66咨询程序
[废除]
G 其他规定
R67 本程序规则适用于CAS自 2023年2月1日启动的所有程序。2023年2月1日未决的程序仍受2023年2月1日以前生效的规则约束,除非所有当事方要求适用新规则。
R68 CAS仲裁员、CAS调解员、ICAS及其成员、CAS及其员工对任何人在CAS程序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概不负责。
R69 法文、英文与西班牙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法语为准。
R70 程序规则可根据第 S8条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