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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述

2021-10-28 15:26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第一章法律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一、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 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国 家和法律。那时,入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里,在氏族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是在长期 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这种原始社会的习惯,调整着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反映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 大家都能自觉遵守。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能继续用原始社会的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关系了,需要有维持生产分配、交换产品行为的经济秩序的行 为规则,这些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可见,法律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的 过程中产生的。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曾经出现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法律都是 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少数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为剥削制度服务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则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利益,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法律。

二、 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的这一特征表明了法律与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以及国家、政党这些政治组织的决议的区别。一般说来, 法律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属性。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使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制定或认可是法律产生的 两种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表明法律有权威性。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在该国主权管辖 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有的社会规范也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 实施的方式等方面,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区别。

(四)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他意识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如思想意识就不具 有任何强制性的表现。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虽也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不同于法律的强制力,后者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第二节 我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或法的体系,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 不同的,由同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里所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 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

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 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 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 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 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 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 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 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 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 入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 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民法的调整 方法主要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 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 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三、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 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平衡。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 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四、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它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 —方面又与民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一一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 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

(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 面的法律。

(2)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 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五、 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 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 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六、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所 采取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 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 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 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2)强制性最严厉。

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方面的法律不仅 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 施。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 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便民”途径。

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并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有的法律中会同 时包含其他法律的一些规范,这就需要按这个法律的主体内容决定其归类。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 着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新的法律部门将可能出现,原有的法律部门也会有所调整。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简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或认可、修改和废除 法律的专门活动。法律的制定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必须是经过民主的程序制定的,没有 法定的、民主的立法程序,也就无以体现人民意志。

法律的制定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法律公布。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代表,向特定的法律制定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建议。法律议 案是议案的一种,不同于财政预算议案、质询议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 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这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与讨论。这一阶段是立法民主化的 重要体现,要充分反映民意,就必须保证制定机关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这在法律制定程序中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三) 法律草案的表决

这是指享有表决权的制定机关成员(如人大代表)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它是整个法律制定程序中最重 要的阶段。

(四)法律公布

法律必须对全社会公开,没有公布,也就无以告知民众要求遵守,所以这是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阶段。

二、我国的法律形式与制定主体

法律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们可 以把法律的形式作以下划分: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所 在地、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特点而制定的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 力也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六) 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省级以及较大的市级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 规章。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七)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中国同外国缔结的以及中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们显然不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 畴,但就其约束力来讲,也属于中国法律形式之一。

三、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即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以及对时间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自然人和组织。中国法律对此有两方面规定:

(1) 适用于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中国组织包括中国各国家机关、各政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2) 对外国人的适用,即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特定情况下的中国境外的外国人。

(二)空间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生效。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来区分的。一般来讲有 三种情况:

(1) 全国性法律,它适用于国家主权全部范围。

(2) 地区性法规,适用于特定区域,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只适用于特定区域。

(3) 特殊情况下,某些法律不但在境内有效,还在本国境外有效。

(三)时间的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何时生效和终止生效问题需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或实际情况来确定。中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一般采取“从 旧从轻"原则。

四、 法律的实施

法律有效力并不等于有实效。法律没有实施或实施得不理想,也就没有实效。法律实施也称法律的运行,是指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 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制定之后,如果没有去实施,或者不能很好地加以实施,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好, 也都没有意义。

(一)执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权的实施主体,它实 施社会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二)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行使 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

(三) 守法

守法是指一切社会主体遵守法律,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个入都平等地遵守法律。

(四)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公民等对法律的实施情况依法所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一系列监 督活动。通常分为两类:

(1) 法定性监督,如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实施进行最高性质的立法监督,检察院对法律实施进行专门监督,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审判监督。

(2) 社会性监督,如执政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依法办事的问题:依法办事是指既定的法律规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折不扣地 被遵照执行,它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问题,表现为尊重法律权威、严格地执行和遵守法律。

知识链接

依法治国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 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 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 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 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 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本章小结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利益,为社会主义制度 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 讼程序法。

法律的制定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法律公布。我国 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法律效力是 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即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以及对时间的效力。法律实施也称法律的运行,是指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练习与思考

一、 名词解释

1. 法律

2. 法律体系

3. 立法

4. 司法

二、 选择题

1.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A.宪法

B民商法

C. 行政法

D. 经济法

2. ()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A.宪法

B民商法

C. 行政法

D. 刑法

3. 执法是指()执行法律的活动。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法院

C. 国家行政机关

D. 人民检察院

4. ()是整个法律制定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A. 法律议案的提出

B. 法律草案的审议

C. 法律草案的表决

D. 法律公布

三、 简答题

1. 法律具有哪些特征?

2.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部分?

3.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4. 我国法律包括哪些形式?

5. 我国法律的实施包括哪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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