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听博士讲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民总50条和刑法重点65条

2023-07-19 11:04 作者:华政震川考研  | 我要投稿



民总50条+刑法65条  视频回放现货,由两位博士生讲授

一年之内无限次免费畅听

注意,本次课程开设于2022年8月-9月前后,但内容都是匹配当前24届考研需要的


一、先听试听

先提供2个试听回放给大家,扫码进入即可试听

(民总试听)

(刑法试听)


二、再看好评





总课时:7.5小时左右,带你搞定民总全部重点知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模型(可考性角度)

具体开课时间,我们会在开课在上课群内通知,上课时间如有调整,我们也会群内通知

课程全程采取钉钉群直播授课+课后回放,一年之内回放(可加速可暂停)可以无限听




四、详细介绍民总重点50条:法条分析及案例解答



说明:本课程可以独立适用几乎所有考华政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的同学,且和我们开设的其他真题班、暑期班、寒假班、带读班、国庆班、冲刺班等都不冲突全新原创授课体系、教学内容,高质低价哦


1

先看试读


(1)先来一个简单的示例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法条分析。

【例】请分析本条蕴含的民法精神。

【参考答案】

1. 规范意旨:本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其本质是指示裁判者应当在何处寻找裁判依据,在内容上包含了可为裁判依据的民法法源有哪些与各种法源之间的适用次序如何。由此指引裁判者找法。

2. 本条在文义上确立了我国民法“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首先是法律即制定法,其次是习惯,通说指习惯法。

(1)这里的“法律”应理解为对法官有直接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如狭义上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2)这里的“习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习惯。此外,我国《民法典》对习惯还有限定,要求该习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案例解答。

【例】甲和乙因琐事争吵诉诸法院,甲在诉请中要求适用当地的习惯,而乙主张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问: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源及适用顺序,如果《民法典》有规定,法院应优先适用该条文。除非《民法典》及其他成文法没有规定,才能适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


(2)再来一个难一点的示例

《民法典》第140条:“(第1款)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第2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法条分析。

【例】请分析本条的规范的意义。

【参考答案】

1. 规范意旨:本条是关于意思表示形式的规定。其本质是从立法层面规范了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模式和特殊情形的沉默。

2. 本条第1款阐述了意思表示的一般方式,即明示与默示;第2款阐述沉默原则不作为意思表示,但有三个例外。

(1)意思表示的一般方式

意思表示依其表达方式之不同,分为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①明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外表示其效果意思。②默示意思表示是指依可推断之行为得出意思表示。

原则上,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没有不同。但是,涉及澄清事实、法定形式等情形,只能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做出。

(2)沉默是一种纯粹的不作为,不具有被外界所识别的表示符号。因此,原则上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表达工具。但是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沉默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案例解答。

【例】甲是书商,某日甲取得一本藏书,准备出售给注册会员。遂将书目销售信息制作成广告邮件发送至会员预留的邮箱,邮件的主要内容为“我处现有珍贵藏书一本,售价5000元,欲购从速。”

(1)接到邮件后,会员乙、丙、丁分别通过邮箱回复愿意购买。问:甲、乙、丙、丁分别做出了什么形式的意思表示,本案成立了几个合同?

(2)若甲仅向乙的邮箱内发送邮件,内容为“我处现有珍贵藏书一本,售价5000元,若三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购买。”乙在当天就查收该邮件,但未当作回事,三日后甲要求乙付款。问:乙可否拒绝?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分别做出了明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本案尚未成立合同。因为甲发出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乙、丙、丁的回复仅是要约,在甲未确定同意何人的要约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2)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乙的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才能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而本案不符合这三种例外情形,因此乙单纯的沉默不是意思表示(或者不构成承诺)。甲、乙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乙可以拒绝甲的支付请求。


2

正式介绍


首先分析下当下华政考研学习的痛点:

考研之难,一在内容繁多,二在答题难解

内容繁多不怕,贝多芬学科靠记忆技巧、靠经验梳理,怕就怕理解性学科,不理解往往就难以复习、难成背诵。

答题难解也不可怕,批卷放水或题目超纲,那就无所谓答题技巧问题,但就怕别人答得比你好,即便你们复习一样的知识点,最后分差可能也有几十数十。

考研学习,一要学会内容学习,包括背诵,当然也包括理解;二要学会答题,特别是法条分析,以及案例分析。

最终总结下来,其实,考研学习的痛点,无非是:

第一,知识点需要复习哪些?应当怎么理解?怎么记忆?

第二,答题如何进行?尤其是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故有本次课程:《民总重点50条:法条分析及案例解答》

民法是最难理解的科目之一,同时它在法综里考察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在专业课里全部考察案例分析,且历年来看,它的考察内容、案例分析、法条分析,都是当年考试中典型的“痛点”或“难点”,尤其是民法中的民总内容,更是重中之重,法综同学必考它,专业课同学也必重点看它,攻克了它的同学,分数基本都不会差!

本次民总重点50条课程:

(1)既是讲法条,也是在讲知识点【直接针对法条分析题的出题进行讲解并结合背后知识点进行讲解】

(2)既是讲案例,也是在深入研究【从理解性、可考性角度试图用案例讲清知识点并提供直接的案例训练】

(3)既是法综用,也是专业课用【法综可考法分、案分,虽浅但泛;专业课可考案分,可细可深。两者兼顾】


从我们希望它能实现的课程效果来说,那就是:

(1)学会答法条分析:教会50条重点法条的法条分析

(2)学会答案例分析:教会50条重点法条的案例解答(如有可考性)

(3)学会背后的考点:教会50条重点法条背后的原理/知识点


民总之难,在于案例,案例之外,就是法条。

本次课程,希望一次性带你打通民总里面最重要的知识点、法条及其背后可考性的案例


3

授课人员


授课人员:民法博士学长,考研总分380+,专业课120+

教学风格:传统民法理论功底扎实,特别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以及请求权基础训练。有多年为华政老师助教的经验,熟悉华政教学和答题体系,可通过分析学员状态,针对学科特点,提供较优的答题策略,以及实用的考研复习策略。


4

课程安排(已开完)


2022年  8月15日  第一课,2-2.5小时

2022年  8月17日  第二课,2-2.5小时

2022年  8月19日  第三课,3-3.5小时

总课时:7.5小时左右,带你搞定民总全部重点知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模型(可考性角度)

具体开课时间,我们会在开课在上课群内通知,上课时间如有调整,我们也会群内通知

课程全程采取钉钉群直播授课+课后回放,今年之内回放(可加速可暂停)可以无限听




五、详细介绍刑法重点65条:法条分析及案例解答




说明:本课程可以独立适用几乎所有考华政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的同学,且和我们开设的其他真题班、暑期班、寒假班、带读班、国庆班、冲刺班等都不冲突全新原创授课体系、教学内容,高质低价哦


1

考研痛点


首先分析下当下华政考研学习的痛点:

考研之难,一在内容繁多,二在答题难解

内容繁多不怕,贝多芬学科靠记忆技巧、靠经验梳理,怕就怕理解性学科,不理解往往就难以复习、难成背诵。

答题难解也不可怕,批卷放水或题目超纲,那就无所谓答题技巧问题,但就怕别人答得比你好,即便你们复习一样的知识点,最后分差可能也有几十数十。

考研学习,一要学会内容学习,包括背诵,当然也包括理解;二要学会答题,特别是法条分析,以及案例分析。

最终总结下来,其实,考研学习的痛点,无非是:

第一,知识点需要复习哪些?应当怎么理解?怎么记忆?

第二,答题如何进行?尤其是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故有本次课程:《刑法重点65条:法条分析及案例解答》

为什么是65条?因为我们尽量兼顾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这两种题型,以及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这两大类别

从题型来说,并非所有刑法法条都适合出法条分析的考点的题目,也并非所有法条都适合出案例分析的考点的题目,这其中就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存在,即到底哪些适合法条出题,哪些适合案例出题,又或者有哪些适合两者?

从总则分则内容来说,同样的也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总则的内容一般来说,在刑法案例中被应用到、作为一个独立的点(构成要件本身除外)进行考察的情况较为少,分则则更多从案例的角度进行考察,当然,也会有一些题目,是综合了总则和分则进行考察的,注意,我们这里讲的考察,不是泛泛的考察,而是正儿八经当成独立的、成块的知识点考察,要不然,几乎所有题目都同时能和分则总则挂钩了。

最终平衡的结果就是,我们挑选了总则+分则共65个左右的法条,从案例分析、法条分析,以及相应的知识点学习的角度去探索如何学习

刑法是最难理解的科目之一,但只要搞懂原理和观点,其实并不难,同时它在法综里考察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在专业课里全部考察案例分析,且历年来看,它的考察内容、案例分析、法条分析,都是当年考试中典型的“痛点”或“难点”,用心观察过的同学可以发现,法综刑法和专业课刑法,两者的指定大纲范围几乎重合了80%以上的点,可以说,两者在知识点学习上具有绝对的类同性,所以,我们的这次授课并不会特意区分专业课刑法或法综刑法,而是都能适用

本次刑法重点65条课程:

(1)既是讲法条,也是在讲知识点【直接针对法条分析题的出题进行讲解并结合背后知识点进行讲解】

(2)既是讲案例,也是在深入研究【从理解性、可考性角度试图用案例讲清知识点并提供直接的案例训练】

(3)既是法综用,也是专业课用【法综可考法分、案分,虽浅但泛;专业课可考案分,可细可深。两者兼顾】


从我们希望它能实现的课程效果来说,那就是:

(1)学会答法条分析:教会65条重点法条的法条分析

(2)学会答案例分析:教会65条重点法条的案例解答(如有可考性)

(3)学会背后的考点:教会65条重点法条背后的原理/知识点


刑法之难,在于案例,案例之外,就是法条。

本次课程,希望一次性带你打通刑法里面最重要的知识点、法条及其背后可考性的案例


2

授课人员


授课人员:刑法学博士,4年考研授课经验,多篇学术论文和一等奖

教学风格:直击华政刑法考研重心,着力解决“怎么考”“怎么理解”“怎么记忆”和“怎么答题”的问题。教你如何应对刑法案例题,尽量按照满分答案去答题!所授课程深受震川考研各批次、各阶段、各类型同学的深度好评,并且是最多次被我们的学员在报班时就指定希望授课的老师之一


3

课程安排(已开完)


2022年  8月12日  第一课,2.5小时左右

2022年  8月16日  第二课,2.5小时左右

2022年  8月18日  第三课,3小时左右

总课时:8小时左右,带你搞定刑法全部重点知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模型(可考性角度)

具体开课时间,我们会在开课在上课群内通知,上课时间如有调整,我们也会群内通知

课程全程采取钉钉群直播授课+课后回放,今年之内回放(可加速可暂停)可以无限听


4

课程试读


【示例一】

一、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法条分析

【示例】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乙欲杀丙正要向丙开枪,待乙没来得及开枪杀丙之前,甲开枪杀掉了乙。事后查明甲不知乙正要杀丙。对于甲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法条,为什么?

【考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防卫目的与偶然防卫。

【解题思路】摆结论(定性)→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目的与偶然防卫的基本内容→结合案情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适用该法条。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有防卫意识,因为偶然防卫没有防卫意识,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通说,甲具有杀人行为,存在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案例解答

【示例】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解题思路】摆结论(定性)→指明相关概念→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内容→结合案情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

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经将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新春对郑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扬言要杀死全家,结合常新春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常磊针对常新春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防卫。但从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确实与常新春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可以认定常磊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常磊将常新春砍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投案自首,得到其母亲的谅解。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磊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


【示例二】

二、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法条分析

【示例】请分析转化型抢劫的内容,以及该条属于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考点】转化型抢劫、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解题思路】指明相关概念→转化型抢劫、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按照复习笔记内容回答即可。


(二)案例解答

【示例】被告人林某同网友李某多次在李某的出租房过夜,每次过夜后,被告人林某都要送价值不菲的礼物给李某。后来,李某对被告人林某态度冷淡,被告人林某认为自己付出太多,李某必须给自己补偿。1月7日被告人林某来到李某住处,欲趁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放在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入户后被告人林某在对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进行窃取时,李某觉醒。被告人林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逼迫李某交出钱物,李某被迫让被告人林某将拎包内的2480元现金及价值5600余元的一部手机拿走。请分析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

【考点】转化型抢劫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

【解题思路】摆结论(定性)→转化型抢劫的概念→转化型抢劫的基本内容→结合案情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被告人林某构成普通的抢劫罪,并非转化型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施暴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是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其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只是为了排除当场取得财物障碍的,则应当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本案中,入户后被告人林某在对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进行窃取时,李某觉醒。被告人林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逼迫李某交出钱物,李某被迫让被告人林某将拎包内的2480元现金及价值5600余元的一部手机拿走。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目的要件,并非转化型抢劫。


5

其他说明


虽然是去年8月-9月前后的课程,但依然可以匹配当前24届考研需求!



听博士讲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民总50条和刑法重点65条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