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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工伤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2021-11-13 10:31 作者:安全生产事故警示  | 我要投稿

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甚至死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登记,形成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并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每年工作要点中规定考核标准)每月对各事故单位进行轻重死人数的指标考核,考核金额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在各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基层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

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在市级或者县级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集团公司在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对事故也会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对事故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处理建议,经集团公司审议后,发文执行。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所以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考核只针对的是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事故管理范畴。

二、工伤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中4.2.1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权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各分子公司受伤员工符合以上规定认定情形的,就可以向集团公司在24小时内提交劳动者工伤报告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所以发生工伤的单位不一定全部都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可以是非生产安全事故,比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突发疾病、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事故。只要受伤员工符合《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情形的,就必须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员工的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经济损失。

综上,集团公司只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并不是不报工伤就不考核不追责了。相反,报了工伤也不一定会受到考核和责任追究,除非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轻重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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