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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基层吏的选拔标准(二)备选为吏的人

2023-01-13 12:12 作者:史图馆  | 我要投稿

本作品是对史图馆专栏的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作品并非严谨的历史学术研究,仅供参考;未经授权,禁止二传,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林下蘑菇

在本文中笔者将依据现有的部分出土简牍资料来简述秦代淮汉地区对吏的任命的规定,首先对淮汉地区作一下简单解释,目前考古发现的秦代简牍,以湖南湖北一带较多,如睡虎地云梦秦简以及里耶秦简;以及部分由大学等研究机构收购回来的简牍,经研究后推测大概率是出土自湖南湖北一带的秦代简牍,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后简称岳麓秦简)。

然后进入正题,关于吏的选拔,具体可大致分为二类规定,一是对备选为吏的人的规定,二是对选拔过程的规定。本次主要涉及秦代是对备选为吏的人的规定,也即对“被任命为某种吏的人”的身份的要求。关于这些规定的记录,笔者将参照《睡虎地云梦秦简 置吏律》三篇,《岳麓秦简 置吏律》五篇来讨论,简单总结为对出身地、对年龄、对身份与经历三类规定。


一、出身地

关于吏的出身地,《岳麓秦简 置吏律》中提及,从原则上来说,吏无论有秩无秩,都应从本地人中选出。不过如有特殊情况,比如有人愿意为外地人作保的话,也允许这种例外存在。具体内容将在之后详述。


縣除有秩吏,各除其縣中。   207正/1272正

縣除小佐毋(無)秩者,各除其縣中    207正/1272正

(除,即选拔。)


然而在里耶秦简中,出现了与之相反的情况。据里耶秦简中的一份关于吏的记录来看,在里耶地区任职的吏,大多数并不是本地出身,可见记载的出身地有汉中郡的成固、武陵与旬阳三县,河南郡平县,南郡竞陵,巴郡的资中与朐忍二县,广汉郡梓潼,庐江郡灊(qian)县,沛郡芒县,左冯翊夏阳等地。

[1]汉中郡、南郡、巴郡、庐江郡(里耶县在图中今吉首市西北方向)


[2]河南郡与左冯翊


[3]沛郡


[4]广汉郡

廿七年八月丙戌:遷陵拔訊歐、辤(辞)曰:上造,居成固畜□□(8-209)

卅年□月丙申,迁陵丞昌,獄史堪【訊】昌。辤曰:上造,居平□,侍廷,為遷陵丞(8-754+8-1007)

守丞巸,上造,居競陵陽處,免歸(8-896)

卅二年,貳春郷守福当坐,士五(伍),居秶(資)中華里。今為除道(8-2014)

卅二年,啓陵郷守夫當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為臨沅司空嗇夫,時毋吏(8-1445)

武,上造,居旬陽。士五(伍),居灊工里。(9-1887)

少内守謝,士五,朐忍成都□休(8-1469)

宂佐上造芒安□□(8-879)

宂佐上造武陵當利敬 │(8-1089)

宂佐上造旬陽平陽操(8-1306)

宂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庫佐宂佐年卅七歲(8-1555)

□詘自言士五居沂陽(8-1466)

宂佐上造夏阳南垣中都(9-1557)

宂佐上造旬陽乘田赾(9-2230)


关于这一矛盾点,在周海峰的《秦官吏法研究》中认为,黔中郡洞庭郡一带为从蜀地进军出国的重要路线,很可能是当年秦国重要的军事重地,因此需要从秦国故地派遣吏来治理。同时,周海峰在书中还列举了游逸飞的论文《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中,认为当时的迁陵县属于移民型社会,因此吏的籍贯并非迁陵也是可以解释的。周海峰最终仍然认为迁陵的吏应当还是以当地人为中心进行选拔的,而关于上文记载的矛盾,则被解释为“规定与具体执行之间有不统一”的情况。

然而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名单上被列举出来的吏或许是新地吏。所谓新地吏,就是秦国在攻打六国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将原本在秦国故地的吏,派去被秦所统治的,原本属于六国的地区去治理。这些“原本属于六国的土地”为了与秦国故地相区分,被称为“新地”,被派遣去新地的吏,自然也被称为新地吏。

在此先插入一段简要的关于岳麓秦简的介绍,岳麓秦简是遭到盗掘的简牍,因此目前学界无从得知岳麓秦简中所记录的地区究竟是哪里。而它被命名为岳麓秦简也仅是因为目前收藏于岳麓书院,并不代表它的出土地。学界根据岳麓秦简的内容,推测岳麓秦简中极有可能是关于秦代南郡地区的记录。《史记·六国年表》中记载了南郡的建立,“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公元前278年)。白起击楚,拔郢,更东至竟陵,以为南郡。”

而与之相对的,里耶秦简的所在地,洞庭郡,以及其前身,楚国的黔中郡相关的记录就比较复杂了。《史记·秦本纪》中记载,“孝公元年(公元前361年)……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因此至少在公元前361年的时候,黔中郡已经是楚国的领地。然而根据《华阳国志》中的记载“周赧王六年(公元前308年)、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浮江伐楚、自巴涪水取商於之地为黔中郡。”由此可知公元前308年的时候秦国经巴蜀之地入楚,在商於之地建立了黔中郡。之后根据《史记·六国年表》中“(公元前277年)秦拔我巫,黔中”可知公元前277年的时候楚国的黔中郡被秦所占领。

如上文所述,这段时期秦楚两国的交战记录频繁,可以推测出当时这一区域也几经易手。因此笔者认为洞庭黔中一带恐怕直到楚国灭亡之前,长期处于一种战争的状态。这也符合关于“新地”的定义。故此,虽然秦律中规定了吏要从当地人中选拔,但是考虑到洞庭郡如果是新地的话,这一规定就不完全适用于洞庭郡了。


二、年龄

除了关于吏的出身地的规定之外,秦律也对年龄做出了一定限制。据《睡虎地秦简·内史杂》中有“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记录。即佐吏必须要从“壮”中选拔。又能从《礼记·曲记》中有“三十曰壮”的记录中得知,佐吏需从三十岁以上的人中选拔。另外,在《岳麓秦简·置吏律》中有“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的规定,可见选拔佐吏的年龄标准是三十至六十岁。

但是同样在《岳麓秦简·置吏律》中也可见以下规定:


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爲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210正/1396正

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 211正/1367正


大意为,佐吏须从不更以下至士伍之间拥有“史”这一资格的人中选拔,如果人数仍然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从君子或大夫的孩子,继承了爵位的未成年人,或是从十八岁以上的公卒士伍的孩子中选拔。故此也可看出,与前文的出身地一样,关于年龄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放宽规定。

[5]战国秦代二十等爵制简表

三、身份与经历

在《史记·淮阴侯列传》中,有关于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的记录,即韩信早年是布衣平民时,因为“贫无行”,即没有家世或是个人的功勋,因此无法被推举为吏。从中也可看出,秦代对推举为吏的人的家世或个人功绩是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是关于家世的规定,前文中也同样引用过,《岳麓秦简·置吏律》的规定:


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爲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210正/1396正

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 211正/1367正


(本段规定大意在前文中已有,此次简略)由此规定可知,选拔与任命佐吏时,必须从无爵的士伍至不更这些无爵或爵位较低的人群中选拔。人数不够时才会推及君子子,大夫子等情况。这也能说明在秦代被选为吏的人需要自己有一定爵位,或是能从家族处继承来爵位。

关于本条提到的名词“君子子”中的君子,指的应该不是具体的官位或爵位,在李玥凝的《秦简“君子子”含义初探》中认为,秦律中出现的“君子”这一身份,应当是对县内的高级官吏的一种称呼。


接下来是关于本人的经历相关的规定,《岳麓秦简·置吏律》中有规定称,不允许有犯罪经历、或是一些身份较低的人为吏:


有辠以䙴(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贖子,輒傅其 212正/1389正

計籍。其有除以爲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裊者,勿許,及不得爲租。君子、虜、收人、人奴、羣耐子、 213正/1378正

免者、贖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復用。 214正/1418正


大意为,因犯罪而受到迁刑(迁徙流放)、赎刑(罚金)或耐刑(剃去脸部毛发)以上的刑罚的人,曾因罪而被免职的官吏,俘虏,被官府抄没的人,奴婢,受过耐刑的人的孩子,有罪但被免除了刑罚的人,以及受过赎刑的人的孩子,以上这些人的户籍要被登记,在选拔“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裊”这些吏的时候,不能选拔这些人。以及,不能任命这些人去做征收租税的事务。

君子、俘虏、被官府抄没的人、奴婢、奴婢的孩子,这些人中如果有始皇帝三十年五月之前就已经被任命为吏的,不必免除他们的职务。被免职 的人不能就不能被再次选用了。

本段大意有几个词语的翻译有些争议,现将其列出:首先是“群耐子”,岳麓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应翻译为受过耐刑的人的孩子,而周海峰在《秦律令研究》中认为应当解释为受了耐刑的未成年人。其次是“赎子”,岳麓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应翻译为受过赎刑的人的孩子,周海峰则认为应译为受过赎刑的未成年人。

最后则是关于“及不得为租君子虏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赎子”相关的断句及释文,上文中突然将“君子”与俘虏等地位较低的人放在一起,在翻译上有些突兀。因为秦简在出土时是没有断句的,属所以关于“及不得为租君子”的断句就引发了一些讨论,陶磊在《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札记》中认为应断句为“……,及不得为租君子。虏……”,认为“租君子”是一种向君子等有一定地位的人征收租税的职位。他将本句译为“即使任命他们去征收租税,也不能任命他们罪=去征收君子们的租税。”关于本句的翻译,目前学界仍是众说纷纭,笔者也只是暂时列出了笔者目前认为可以解释的通的一种说法。

在《睡虎地秦简·内史杂》中也可见类似的记录:


令赦史毋從事官府。 191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192

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爲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 193

(侯、司寇:刑徒的一种)


其大意为,犯罪后被赦免的史,不能再次被选用于官府。下吏即使有书写能力,也不能任命他们做史的工作。侯、司寇和下吏不能被任命为佐史、禁苑、害盗的职位。从(一)篇的内容可知,秦代是有着名为“无秩吏”的临时工的,对于这些人的选拔标准也与其他通常的吏不同。然而这样放低了标准选拔出来的无秩吏,也不是所有工作都能从事的。

还有,在《岳麓秦简·置吏律》中有规定:


補軍吏、令、佐史,必取壹從軍以上者,節(即)有軍殹(也), 221正/J43正


其大意为,任命人员补充军吏、令以及佐史时,必须要从“有军”,即有着从军的经历的人中选拔。这也是一种成为吏的途径。

另外,卜宪群的《吏与秦汉官僚行政管理》中也提到了选拔为吏的一些途径:军功为吏、以“文无害”(通晓簿书)为吏、以学校培养为吏、以明法律令为吏、以明经为吏、以“名”(名声名节)为吏、以孝为吏、以职役为吏、以习武为吏等。黄留珠在《秦汉仕进制度》中也提到一些成为吏情况如“童子仕”,即神童被破格选用为吏的情况;“因君所好”,即受到君主的喜爱;“告奸”,即揭发他人的恶行。《史记·商君列传》中有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所以一般平民通过“告奸”之功成为吏是可能的。

以上就是关于吏的选拔任命中对于吏本身的规定,其实本章有很多内容值得展开讨论,比如里耶秦简名单上的人们、比如新地吏等等。笔者在写稿的时候也几次删改,想写又怕写着写着跑题,考虑到文章连续性,暂时先简略讨论一下,以后有机会了再来单开一篇聊一聊这些内容。

参考资料

[1]周海峰.《秦官吏法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

[2]李玥凝.《秦简“君子子”含义初探》.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15-61

[4]卜宪群.《吏与秦汉官僚行政管理》.《中国史研究》.1996-05

[5]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7-1

[6]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10-1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

[9] 董仲舒(汉).《春秋繁露》

[10]王充(汉).《论衡》

[11]尹知章(唐)注.《管子》

[12]班固、班昭、马续(汉).《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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