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对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行为的思考和提出人性化死亡注销户口办法

2023-04-07 13:22 作者:爱画画的灿灿酱  | 我要投稿

编者 段灿

摘  要: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近亲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为死亡公民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据笔者在互联网上查阅和收看新闻,知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死亡注销户口办理需要收缴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对于此类规定和与之有关的新闻,笔者为此引发诸多思考,如何做到既能注销掉死者的户口,又能保留死者的身份证,做到两全其美,彰显政府工作的人文关怀,笔者为此作出如下阐述。

关键词:死亡注销户口 收缴 居民身份证 公安户政工作 人性化 简政放权

放管服 为人民服务 人文关怀       

一.关于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行为的依据起源

关于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从我国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的。1984年,中国开始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了维护新的户政管理制度,公安部于当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而这部法规,就是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雏形。该条例规定:“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而这一条文,为今后公安部门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做其铺垫。到了1985年,居民身份证制度正式确立。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当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该条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居民身份证”,这一条文的意思是:公民死亡后,其亲属,近亲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携带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同时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二条与《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相关规定相比,有其“异曲同工”之妙:异曲在于——《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说的是“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条例》说的是“收回居民身份证”,一个是收了后注销,另一个是直接收了,但“同工”在于:这两条规章都表达了同一种行为——死亡注销户口并收回居民身份证。从长远上来看: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二条,为后续公安部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起草户政管理规范中的注销章节做了铺垫。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于2004年元旦正式颁布,《居民身份证法》其实是以《居民身份证条例》为其蓝本的,该法在确立的时候,就将《居民身份证条例》中的第十二条去掉了,笔者猜想:国家将该条去掉,可能是让逝者家属留个念想,毕竟身份证上有逝者的遗像,目的就是体现户政工作的人文关怀。但是到了21世纪10年代,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起草并颁布的户政管理规范中,又确立了“死亡注销户口并收回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方法。比如《四川省户政工作管理规范(试行)》中就规定:“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义务人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注销。办理死亡注销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2021年,公安部第三局办公室颁布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虽然居民身份证条例至今已废止18年,但几年过去了,这一行政行为又在出现。由此可以知道,死亡注销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随《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废止而告结。

二.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有死亡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安机关之所以要收缴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原因在于:1.公民户口一旦注销,其对应的居民身份证就会丧失其法律效力,无法进行社会活动,属无效证件。2.若被注销的居民身份证若不是由家属留念而是作他用,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当事人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3.若此类身份证被丢失,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虽然此类身份证的机读功能显示已注销,但视读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可以用作复印,若该类身份证真的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终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事件。而公安机关收缴死者的居民身份证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方便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三.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好处与坏处

3.1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好处

笔者认为,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好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方便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收回的死者居民身份证,不会留作他用,而是由公安机关集中保存,并编造销毁清册,定时上交给上级公安机关,在上交的过程当中,这些身份证不会被调出,直接被上级公安机关拿去销毁。这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死者的身份证去从事一些社会活动,防止所谓的“活死人”和“阴阳人”出现,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和维护了社会治安。

3.2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坏处

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好处在于不人性化。因为身份证是公民买的,其物权在公民个人身上,所有权归公民个人,而不属于公安机关,属个人财产。虽然公民已经死亡了,但是死亡公民的身份证却成为了死亡公民的象征物。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留个念想和怀旧属正常心理,而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没有考虑到逝者家属的悲痛之情,就是对人的留个念想和怀旧心理的否定。本人之所以说出这些话,原因在于笔者曾经看过与之有关的新闻:2021年10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旸山一老伯在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业务,原因是他的老伴与几天前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去世,当民警询问其情况时,这位老伯说话语无伦次,显得很激动。当民警收缴老伯的老伴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时,老伯抑制不住情绪大哭,诉说着对妻子的思念,户籍民警代贝上前递上纸巾轻声安慰,愿这个世界每个人都被温柔以待;2021年12月4日,福建一男子为亡妻注销户口时悲痛落泪,请求留下其身份证作为纪念。民警依规将身份证登记,剪角后,还给男子以解相思。这两则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点:逝者家属在注销户口的过程中哭泣,户籍民警都采取了相应的方法。这都属于个例,最终的结果都令人暖心。这两则新闻,似乎也暴露了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弊端——不人性化。这与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工作作风有相悖。

四.如何在死亡注销户口时既做到办事合规科学,又做到人文关怀?

4.1 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科学的修改

具体的修改方法是:将申报死亡注销的材料:“申办人身份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改成“申办人身份证,死者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因在于:户口簿也属于公民身份的证明书,身份证个人信息栏与户口簿的个人信息栏是一样的。没有必要收回其死者居民身份证,毕竟这是为死者家属着想,让他们有个念想。在一个,这样的做法可以省去保存,销毁死者身份证的程序和管理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的工作量,真正做到简政放权,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所想。

4.2 建议开通网上户口注销服务和自助户口注销服务

全国各地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务服务网站,APP开通公安户政在线办理业务,无论申办人是否忙碌,是否在异地,只要将死亡证明,户口簿,申办人身份证拍照传至在线办理业务系统中,经审核通过,就可以在政务服务网站或政务服务APP上自动生成电子版户口注销证明,电子版户口注销证明可以由申报者自行下载于个人手机中,既可以保存于手机,又可以传输至打印机打印成纸质版户口注销证明,无需跑到派出所或公安政务大厅办理。并且,电子版户口注销证明与纸质版户口注销证明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不用舟车劳顿地去注销户口,又能保留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笔者建议公安机关研制户政业务自助办理机,只要将经办人身份证,死亡证明,死者户口簿经自助办理机扫描,并传送至公安内网,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自动注销户口,注销过程中,申办者只需将户口簿死者页放入打印口,自动打印出注销章和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即可,并由申报人取回,最后该机自动打印出户口注销证明。整个过程就像在银行办理自助业务一样:方便,快捷,高效率,省力。

综上所述,这两种服务方式既不收缴死者的身份证,为死者家属着想,又能体现当代政府放管服改革的举措和人文关怀,贴合“社会信息化”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这一大时代背景,对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符合简政放权这一政治时尚,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有着重要意义。

总结

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行为,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能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避免“活死人”,“阴阳人”现象的出现,坏处在于让家属失去对死者的念想,不人性化。笔者基于人道主义与人文情怀,以及政府的工作方法,对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行为表示否定。至于希望今后公安机关在户政业务中将不再收缴死者的居民身份证,笔者提出了两种方法: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科学的修改,建议开通网上户口注销服务和自助户口注销服务。这两种方法,既科学,方便,符合时代需求,又能做到真正的“放管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的实际情况,这两种方法要想真正地实现于公安户政工作中,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不仅要符合政府放管服工作的要求,更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已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已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2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5]《四川省户政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6] 公安部第三局办公室.《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022年2月10日


对死亡注销户口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行为的思考和提出人性化死亡注销户口办法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