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对996不给加班费的错误认知
背景

在幻想中的公司工作了1年零7个月了。
实际工作时间:上午9:30至12:30,下午14:00至18:30,晚上19:30至9:00,时长9小时。一周六天。简称996。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上午9点至11点40,下午13点40至19点。时长8小时。
最近,因为入职时项目计划延期近七个月,且个人感觉累的原因有离职想法。
起因

个人原因:认识到996是违反劳动法,给自己找理由摸鱼,加工作久了感觉疲惫,今年一段时间基本每小时会出去活动摸鱼近10分钟。在昨晚摸鱼太久20分钟左右,被老板拉去谈话。
经过

谈话中,我表明了自己的计划,在8月24日左右会离职。老板以离职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说干到月底,即可能多工作一周时间,这样大家好聚好散。我就以公司平时都没遵守劳动法,现在还说提前30天,不愿意接受。老板说我们加班都是发了工资的,每月工时算的25.75天是合法的。我有点懵,就这好聚好散勉强同意了。
下来,我总感觉公司加班并不合法,有点不服气。去查了劳动法,发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于是就以这条为依据,想着既然都一直加班,就算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吧,再和老板理论说可以不用提前30天,想不接受多工作一周时间。老板不开心了,表示如果提前走可以,那安排的工作没做完就扣工资威胁。我说多干也可以如果我按合同下班,不接受加班呢。老板还是说扣工资,因为加班也是再合同里的不承认违法,说让我去看劳动合同最后面。
结果

吃完饭后,老板还是表示好聚好散,但我还是决定回去好看看劳动合同再做打算。
劳动合同最后写道:
附件:劳动报酬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数除上述工资外的其他部分为:加班费、保密费、相关津贴、绩效奖金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应支付的各种费用:
该费用总数(包含上述工资)为:XXX
总结

XXX即我试用和转正后工资。看了附件才知道,原来工资里确实包含加班费啊,是我天真的以为加班没给工资。。难怪可以一直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