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42-44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2 危险方法类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非个体安全。
2、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其判断标准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一般人标准,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判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是否遭遇威胁。
二、危险方法类犯罪
1、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2、 五种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种过失犯罪,基本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五种故意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有证据证明,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1、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2、 这里的过失指一般过失而不是业务过失,一般过失违反的是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违反的是业务规则(医疗事故罪)。日常生活准则就是我们人类共同体共同的生活法则,比如说高空不能乱扔东西,在加油站不能点打火机等。
3、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如果故意从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泼热水,对象多人);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只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抛物,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扔哑铃,只会砸死一人)。
4、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043 投放危险物质罪
1、 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本罪当然要危及公共安全,而非个体安全。
2、 白条鸡案:张三将一只涂上毒鼠强的白条鸡,扔在李四家米缸,导致李四一家三口全都中毒而死。本案不构成危险方法类犯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
3、 毒丝瓜案:陈某将农药注入仇人陆某门前丝瓜棚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导致陆某外孙女、死亡。法院认为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不排除被其左邻右舍摘食,或被用于被害人招待来客,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4、 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0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
2、 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 在新冠疫情期间,如果行为人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感染者或者经医疗机构认定为高度疑似病人,仍然拒绝接受隔离,故意前往公共场所,才可以认定为故意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当事人只是出现低热、感冒症状,并未经医疗机构认定为疑似病人,在当时的情境下,有这种症状并不能高概率地得出行为人可能罹患新冠肺炎,因此,其主观心态不宜认定为故意。
5、 刑法还规定了此类犯罪的过失型犯罪。但是这个罪名是一种实害结果犯,必须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存在一种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并未达到犯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