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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题库

2023-03-14 21:21 作者:清凉夏无袖  | 我要投稿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参考资料: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注:本资料查找使用方法见文末!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部分摘录: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

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法考真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考点】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7)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B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项中,对于乙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派,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D项,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并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2007年法考真题]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逢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考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1)

【解析】ABD三项,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法院只能作出裁定终止重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C项,经法庭审理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其并非无罪,法院不能作出无罪决,而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题库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法考真题]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答案】ABD

【考点】

程序法定原则(4)

【解析】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①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

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②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在太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即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等多项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法考真题]

A.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C.辨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

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

D.法院在开庭前7日给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庭辩护

【答案】C

【考点】

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3)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

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项,《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重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行使阅卷权,在侦查终结前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不能查阅起诉意见书。

C项,《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项,《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法院在开庭前7日给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因此,辩护律师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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