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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一定等于刑事犯罪?警察会被没收资金会抓人判刑坐牢?对照法律条文解答给你听

2021-04-12 14:34 作者:昆仑镜科技电子数据  | 我要投稿

昆仑镜科技法务部门根据近期网友的提问、私信,发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常识性误区,甚至包括一些所谓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都会有错误回复,在此我们说明一下。


参与聚众赌博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昆仑镜科技高级法务事业部:不一定。在司法实务中,真正构成形式犯罪的赌博个案属于少数案件。

解析:

第一点,多数参加赌博的人员并不是专职以赌博为业,即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同时需要满足“为业”,注意,这个标准较高。根据近年来频发的网络赌博案件来看,一般参赌人员有正式的工作,可能由于被人教唆或猎奇等因素参与了赌博,这类人员不宜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第二点,是否“聚众赌博”,该条款指向的是“抽头渔利”、“拉拢”等形式,而网络赌博人员,除非出现主动的、多次的、有主观盈利意愿的作为赌场的代理人员阻止、拉拢其他人赌博,否则不宜被认定为“聚众”。

昆仑镜科技高级法务事业部总结: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渴望盈利,该盈利的渴望并不能否认“娱乐为主”)。

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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