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n+1滚蛋”是打工人最好的结果吗?|大俊说法
前几天和小伙伴小A聊天,她提到最近他们公司裁员,“劝退”了一半人。

大家都不想失业,但是公司主动提出给“n+1",于是大部分人都觉得公司还算“仁义”,就签字离职了。

直到公司的“勇者”法务跳起来“反抗”后没被开除,小A他们才觉得,诶,好像不对劲啊?

小A就纳闷了,法务这个“架”到底是怎么吵的,怎么别人被劝退,法务就没开除呢?
与此同时,想必那位公司老板也觉得自己“踩到雷”了:这HR怎么搞的,招的法务怎么能懂劳动法呢(不是)!


那么,打工人在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会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呢?
愿意给离职员工“n+1”补偿的公司,是否属于“仁至义尽”呢?
01
经济补偿VS赔偿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纠纷中经常提到的“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
注: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我们还需要明确:“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终止之下的概念;而“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时劳动者才能主张的。一般来说,劳动纠纷中的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即我们常说的“2n”)。
我们打工人多半知道离职能拿一笔钱,也常常听到“n+1”“2n”这样的说法。可是,什么情况下是n,什么情况下是“n+1”,什么情况下又可以拿到“2n”,却不是特别清楚。
就像前文提到的小A的同事一样,他们本意是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他们认为“公司要开除我最多能争取到的就是n+1”,混淆了“协商一致解除”与“单位违法解除”的概念。而公司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忽悠”他们自愿在离职文件上签了字。
02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同情形
让我们来重温一个前提: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什么?——对,没错,大声点!是“合法解除”。
在我国,用人单位发起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主动支付“n”或者“n+1”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都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所以接下去我们讨论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都是建立在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的前提之下的。
通俗(但可能没那么严谨)地讲,我们可以把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与对应的经济补偿的状况分为如下几类——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和平分手”:单位提“分手”的,以“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纯粹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无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合法解除。劳动者主动辞职,公司一般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原因被单位辞退:无经济补偿
劳动者能力实在不行:试用期就证明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须事先明确录用条件,且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责任)。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人品有重大问题:无视规章制度、坑蒙拐骗违法犯罪的(一般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情形)。合法解除,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单位依法裁员的:以“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部分)
单位有问题劳动者主动跑路:以“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如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乃至人身安全都可能会受到威胁。因此,在单位“有问题”的情况之下,法律应当赋予劳动者“快跑”的权利。
显然,这样的“逃离”不能被视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者在接触劳动合同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无过失性辞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以“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以“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新旧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无过失性辞退并非由劳动者存在主观恶意的过错造成,单位应当履行至少提前30日书面告知的义务。或者,单位也可以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的形式(即“n+1”中的“1”),对劳动者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1”,并非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合同到期不续签:一般需要以“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在单位愿意维持/提高原条件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况下,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
03
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赔偿金”(俗称2n),顾名思义,是带有点“惩戒”性质的,是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
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开除劳动者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呢?
没错,排除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他时候都是违法解除——听起来好像有点“废话文学”……
如果下次你的老板对你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拿上n/n+1的补偿离开公司”,你可以多问一句——
“大佬,给个理由先?”
听到公司给出的理由后,你再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看那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范围。
当然,有时候傲慢的“大佬”不一定会跟你解释,经验不足的你也不一定能够判断出公司到底是不是在“违法解除”。那么这个时候,只要你还有一丝犹疑,都请你一定要坚定立场,默念“咒语”——
继续上班,别乱签字,保留证据,坐等开除。
是的,不要签字!不要签字!不要签字!
你分不清是公司的开除/劝退是违法还是合法不要紧,但是你的签字很可能会帮助公司的解除“合法”。
和小A的同事——哦前同事——一样,我平时接到的合同类纠纷的咨询里,经常听到有人跟我说:“我本来其实不想签的!”“我心里是不同意的啊!”


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很多情况下是“论迹不论心”的。你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了字,就可能被认定为你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和平分手”,同学们,这个是不是前面提到的知识点?
没错——是“合法解除”的一种,你的签字就是对于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同意、认定。
如若之后你再想反悔去主张单位是“违法解除”,除非你有足以推翻当下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然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更有甚者,有些单位会“洗脑”“威逼”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劳动者如若将写有“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辞职信签名上交,主动发起劳动合同解除流程,那么很可能连最基础的经济补偿都拿不到。
当然,其实不光是劳动合同问题,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任何文件上签字都应该慎之又慎。除非你真能证明自己签字的时候精神错乱被人刀架脖子上了被外星人附体了等等等等,否则,你的签字,都将代表你在法律上对于相关文件的认可。
当然,如果你的签名也是“麻辣鸡丝”——那你可以把这个世界当菜谱,随便签。

04
小结
最后,让我们回到本文的开头:愿意给离职员工“n+1”补偿的公司,是否属于“仁至义尽”?
当公司要开除自己的时候,拿着“n+1”滚蛋,是否就是打工人最好的结局?
简单来说,如果该公司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裁员的话,“n+1”确实是劳动者能拿到的最高的补偿了(毕竟“n+1”中的“1”是只有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才需要给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
但是!没错,聪明的你已经知道我要重复什么了——前提是合法解除。
小A公司为何开除那么多员工我没有细问,但是从他们公司的法务在据理力争后留下这一结果看,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始理由是否“合法”似乎值得商榷。
但是,小A公司的那些被“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们,已经在解除协议等文件上签了字——落笔无悔,也就不必费心思考是否是“违法解除”了。
只是,如若下次再遇到拿不准的事情,可以——
先别签字。
问问律师。
(比如我哈哈哈)(不要笑,严肃点)
另外请注意:1、劳动纠纷及相关规定的“地域属性”很强,除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很多实操细节问题应以当地的制定的细则为准(如有);2、以上内容讨论仅针对全日制用工。
【本文如有错漏之处,欢迎私信/留言指出,感谢】
【公益咨询:请关注B站/抖音直播间
付费咨询:可私信后台获取联系方式】

王俊清
律师|码字爱好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海外法学硕士。杭州执业律师。
梦想是成为自由自在的自定义女青年。
全平台@大俊不大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