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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0-刑罚执行制度

2019-11-15 16:09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刑罚执行制度

10-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

    •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减刑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徒刑;附加刑的减轻;缓刑考验期限的缩减均不是这里的减刑

    • 实质条件

      • 可以减刑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 有立功表现

          • 立功减刑不以悔改表现为前提

      • 应当减刑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消极条件

        •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 例外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 减刑限度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 注意

        •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17 年。

        •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7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2 年

    • 程序

      •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 假释

    • 对象条件

      •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限制条件

      • 时间: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 一般规定

          •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 13 年

          • 对 死缓犯减为无期、有期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 特殊

        • 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

          • 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 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

      • 禁止

        • 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 累犯没有判刑要求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减刑、假释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可不受此项限制

    • 实质条件

      •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 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 考验期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 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 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 法律后果

        • 无新无漏守法守规,期满,视为执行完毕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其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存在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 撤销

          • 假释考验期间的撤销(与缓刑相比,少了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因为假释不能适用禁止令)

            • 又犯新罪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 发现漏罪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 违法违规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与缓刑相同)

            •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

              • 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

              • 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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