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法律史入门笔记(五):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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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主要经历过几个重要关键节点:第四个关键节点便是明朝初年朱元璋对“明刑弼教”进行了新的阐释从而摆脱了“德主刑辅”的禁锢。明朝立法指导思想部分新旧版教材并无差别,内容一致。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尤其是法律史复试的同学,一定要重点关注教材变化中的细节,一是立法指导思想部分,二是唐朝部分,教材均作出了较大变动。通关国内法律史教材,不同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学科的繁荣发展,三十年来基本无太大变化。随着思想史研究的深入以及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再度挖掘,学界产出更多的成果,本次教材变化为“中修”,请大家引起重视。
准备复试的同学也不要焦虑,因为该来的总会到来。正像在复试经验中分享到“当你站在大海的边缘看大海,以为自己走到了尽头,其实才刚刚出发”(知行法学丨人大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与交流群),不如趁这个时间更加深入地学习,为研究生阶段的深造打下良好的教义学和诠释学基础,在强化知识体系的同时对学科脉络进一步梳理,才是王道。“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登斯楼也,则有心旷神怡,宠辱偕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最后送给大家几张今日拍摄的人大校园内图片,祝大家旗开得胜,心想事成。

五、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的含义经过朱熹的阐释,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并对明清两代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变通,使得统治者可以根据形势与本身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为“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提供了理论和伦理基础。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朱熹在理论上为“明刑弼教”开辟了道路,朱元璋将其运用于实践,推行“重典治国”的政策,使之成为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明刑弼教
宋以前“明刑弼教”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以后,在处理德与刑的关系上有所突破,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以“或先或后”、“或急或缓”,德与刑不再是主次关系。
明刑弼教的含义经过朱熹的阐释,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并对明清两代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变通,使得统治者可以根据形势与本身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为“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提供了理论和伦理基础。
(二)重典治国
朱元璋奉行“重典治国”的原则,认为元末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导致矛盾激化、王朝倾覆,所以刑用重典、严惩贪吏。
在“重典治国”原则的指导下:
1.对于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对于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明律量刑重于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2.同时还采取“重典治吏”的原则,废除“官当、减赎及荫法”,严惩官吏失职、贪污、结党(如:《明大诰》主要内容汇集了明初胡惟庸案和大将军蓝玉案中的典型案例,刑罚手段残忍,偏重惩治贪官豪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