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吴祖谋、李双元《法学概论》(第14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2023-07-05 18:26 作者:迩才师兄  | 我要投稿

概念题:

法律关系[扬州大学2022年研;广外2021年研;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师2017年研;华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案】

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法律主体之间,以法律规范为形成依据,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区别于以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依据。


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案】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法的渊源[中国政法2017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渊源[宁夏大学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师2009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案】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①“立法中心主义说”,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②“司法中心主义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律事实[广外2022年研;湖南师大2021年研;西南科大2021年研;浙工商2021年研;中国政法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答案】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具有两个特征:①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能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与人类生活无关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华南理工2022年研;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成文宪法[南京大学2022年研;常州大学2021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

(2)不成文宪法[中国海大2022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案】

(1)成文宪法,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便于适用。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三部分构成。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其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二者的联系在于:

①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在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可以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宪法性法律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文光法回家的光法主相展。

(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①表现形式不同。成文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法典,比较明确、具体;而不成文宪法则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内容散见于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②修改程序不同。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修改比较困难;不成文宪法的修改较为容易。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武大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宪法惯例[中国政法2022年研;扬州大学2021年研;浙大2020年研;武大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浙商大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江西师大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

(2)宪法判例[扬州大学2020年研;浙江财大2019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四川师大2012年研]

【答案】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一种通行的、具有较强稳定性和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因而一般国家都存在。

(2)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特点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在于:①产生途径不同。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②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无记名投票[中南财大2018、2014年研]

【答案】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填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选民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一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的内容主要有:①秘密填写选票;②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③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我国选举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宪法解释[扬州大学2022年研;中国政法2021年研;中南财大2021年研;广东财大2020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安徽大学2017年研;常州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

【答案】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4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案】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三种:①法定监护;②意定监护;③指定监护。


篇幅有限,请百度「迩才题库网」获取更多内容


吴祖谋、李双元《法学概论》(第14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