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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2021-04-13 16:32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宠物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宠物伤人,谁该负责任呢?《民法典》中针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有专门的规定。

不故意伤人


遛狗的时候,狗狗无故地撕咬行人或者突然向行人大叫不止导致行人害怕摔倒受伤等。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说不只是动物的主人还包括当时实际看管的人。

比如十一假期回家,把宠物寄养在朋友家,朋友这时就是宠物的管理人,如果宠物致害了,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伤人


外出遛狗的时候应该给狗狗使用牵绳,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遇到老人、小孩儿、残疾人、孕妇等要进行避让。如果这个时候,宠物对路人造成伤害。

当然如果是被侵害的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逗狗等,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首先是“违反管理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管理规定,比如各个地方政府会颁布的《xx养犬管理条例》等。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动物伤人


现在养宠物不一定都是温驯可爱的动物,也会有人喜欢养烈性犬或者其他较为凶猛的动物当做宠物。

当这类宠物伤人则应当承担责任,且没有任何免责的事由。只要是饲养量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

危险动物比如:烈性犬:藏獒等,一般各个地方的《xx养犬管理条例》会列举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可能会对犬的品种、身高等有要求。此外还有家禽家畜中比较危险的动物,饲养危险的野生动物:野猪、狼等。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陪伴开始饲养宠物,随之而来的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就是宠物被丢弃或者逃跑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根据《民法典》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遗弃宠物的现象。

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


《民法典》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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