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法律史真题解析】
2017年 · 考情分析
2017年初试考察的知识点为汉朝春秋决狱和明朝的整体法律制度,都是较为重要的知识点。答题时按照法律史答题三部曲展开即可,注意在第一部曲中说明源流和影响,在第三部曲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正反、内外、直接与间接多方面的评价。
笔试部分 第一部分
No.1 考研初试
一、材料分析
材料如下
杜佑《通典·礼二十九》载:“其时有一件疑难的案子,甲没有儿子,拾得道旁他人遗弃的幼儿乙收养为自己的儿子,等到乙长大,因犯罪杀人并告诉了甲.甲遂把乙隐藏了起来,(地方初审此案的官员间)甲应如何论罪?”董仲舒认为应如此判断:甲没有儿子,养活了乙为自己的儿子,虽非其所生,可谁能改变这一父子关系呢? 《春秋》之义“父亲为儿子隐匿罪行天经地义”。甲应该包庇乙。皇帝之后下语书认为这论断是恰当的。
问题:
1、结合材料说明,何谓春秋决狱?(5分)
2、结合材料说明,何谓亲亲得相首匿?(5分)
3、汉代还产生了哪些与上述制度精神相契合的制度?它们对后世影响如何?(10分)
4、分析亲属相隐、春秋决狱等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文化原因?(10分)
解析1、结合材料说明,何谓春秋决狱?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汉代的春秋决狱,并且必须定位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之一。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明确春秋决狱的发展历程,哪些历史事件逐渐演变成了春秋决狱,在法律儒家化发展的后期又在春秋决狱的基础上产生了哪些制度。必须点明春秋决狱的背景和内容,还可以说明春秋决狱的实施方式以及其最为重要的内容——原心定罪。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在贯彻法律史三部曲的基础之上,要注意题目的要求“结合材料说明”,因此,需要在回答了基础知识之后结合材料中说明春秋决狱的内容进行论证。
第四步:答题1、定位春秋决狱,说明地位和流变。2、说明核心概念、背景和内容、实施方式。3、超级无敌大盖帽,说明春秋决狱的影响。4、结合材料进行论证,点题。
详细答案:
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之一。是指汉朝自汉武帝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原则和道德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后发展为“引经决狱”。
(1)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儒家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便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了。
(2)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是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三类。原心定罪是春秋经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儒家把其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即考察犯罪事实,考察犯罪动机:A、动机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B、动机合乎儒家道德,虽犯法而可以从轻处罚。
(3)春秋决狱的方式:汉代儒家化过程中起作用最大的是“春秋决狱”,将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该制度使儒家观念与法律制度进一步融为一体,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越来越深。
春秋决狱的影响:
(1)春秋决狱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不断渗透的深刻体现,实质上是皇权统治的不断加强,从而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和国家统一。
(2)春秋决狱对后世影响巨大,不断发展出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等制度,但春秋决狱不以律、法为依据,而依据《春秋》经作为定罪依据,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为酷吏任意的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3)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引《春秋》以决狱,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在该材料中,董仲舒对于案件看法采取了《春秋》之义“父亲为儿子隐匿罪行天经地义”,正是体现了春秋决狱在西汉时期成为司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制度,《春秋》经甚至超越律、法成为最为核心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析2、结合材料说明,何谓亲亲得相首匿?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明确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之一。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法律原则,明确其概念、内容,并且通过知行法学的超级无敌大盖帽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意义。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在贯彻法律史三部曲的基础之上,要注意题目的要求“结合材料说明”,因此,需要在回答了基础知识之后结合材料中说明亲亲得相首匿的内容进行论证。
第四步:答题1、定位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说明地位和流变。2、说明核心概念、背景和内容、实施方式。3、超级无敌大盖帽,说明亲亲得相首匿的意义。4、结合材料进行论证,点题。
详细答案: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亦即亲属相隐的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一项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汉代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后世经唐代发展为同居相为隐原则,直至近代变法修律方得废止。
它主张亲属之间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除谋反,大逆外)。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其内容是:(1)对于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庭道德的一种维护,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该原则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沿用数个朝代,并在唐朝发展为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他能够维护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的封建礼教,维护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从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与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
在材料中,养父甲隐匿养子乙的犯罪行为,在董仲舒看来,养父甲能够受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保护而不被追究责任,正是体现了西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刻影响。
解析3、汉代还产生了哪些与上述制度精神相契合的制度?它们对后世影响如何?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题干和(1)、(2)题的内容确定所指的“制度精神”的含义。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与相应的精神相契合的汉代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立法成果、刑事制度、民商事制度、司法制度等九大板块对汉代的法律制度进行回忆,挑选出符合题意的制度。
第三步:最后论证精神所体现的来龙去脉,回到法律儒家化的演变,影响与发展论述,用上已经准备好的意义类的话。
第四步:答题:1、定位汉代的上述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制度精神。2、检索并列举体现该制度精神的汉代其他法律制度。3、论证制度精神对后世的影响,点明其意义与发展。
详细答案:
上述制度体现了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之下运用儒家思想巩固君主专制、维护封建大一统的精神。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兼收阴阳家、法家思想而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
在汉代,还有以下制度能够体现这样精神:
引经决狱与引经注律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引经决狱是指引用儒家经典裁断案件,而引经注律是指引用儒家经典对汉代的律法进行注解,让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们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便儒家化了。
引经决狱和引经注律是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们为后世“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也就基本完成了。
汉文帝的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制度。汉文帝:废除肉刑,有替代性刑罚,但是不含宫刑,“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景帝:两次下诏令减少笞数,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废除肉刑是顺应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刑制汉革的过程中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倒退,但都属于支流。
废肉刑使我国古代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其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转变,为隋唐之际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基础。
尊老怜幼的原则,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特别宽宥的做法,将儒家尊老怜幼的道德原则法律化了。汉朝统治者以“为政以仁”、“以仁著治天下”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具体表现为颂系、女徒顾山等制度。
尊老怜幼的原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将儒家思想贯彻于律典之中。该原则也为后世所继承,尊老怜幼的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中影响深远。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同。官僚贵族有罪先请制度一直为后世所继承,是维护等级制度的重要制度。
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体现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思想。其具体制度是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录囚制度,是指在汉代,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体现了汉代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而推行的恤刑制度,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被唐以及其以后期代沿用,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汉代运用儒家思想巩固君主专制、维护封建大一统的精神提倡封建大一统,主张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董仲舒将先秦儒家的德主刑辅说进行加工,用神权来掩盖封建纲常名教和刑罚的阶级实质,符合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从西汉起,这样的制度精神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后,儒家思想在唐朝已经与法律制度合为一体,直接体现在“一准乎礼”的唐律中,成为他们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解析4、分析亲属相隐、春秋决狱等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文化原因?
定位——联系历史文化背景——分析历史文化原因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题干和(1)、(2)、(3)题的法律制度所形成的共性。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形成这些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历史背景,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第三步:最后论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形成上述法律制度的历史文化原因,用史实进行说明,强化论点的说服力。
第四步:答题:1、定位汉代的上述法律制度。2、分析这些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历史背景3、论证形成上述法律制度的历史文化原因。
详细答案:
亲属相隐、春秋决狱等法律制度形成与西汉时期,在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为西汉统治者所采用之后,形成了儒家思想影响下的诸多法律制度。
在西汉中期,(1)政治方面:汉景帝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中央集权也得到了巩固与加强。(2)社会经济方面: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之后,社会经济的到恢复与发展。特别是汉武帝即位时,西汉的国力已经相当强大,封建统治者手中掌握了大量财富,为汉代的国家统治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3)内政外交方面:武帝北伐匈奴,内削诸藩,使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西汉王朝发展到鼎盛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出现繁荣景象。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与发展,繁荣背后隐伏着深重的社会危机,封建统治者逐步加重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与压迫,封建兼并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过程加速,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矛盾开始激化。在这种形势之下,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思想统治,以维护封建专制王朝,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正是适应封建统治者这种政治需要而提出的。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又吸收了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由于吸收了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又吸收了阴阳家的五德始终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绝对化,所以它比原始儒术更适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从此儒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并且在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等制度。
二、论述题
论述明代的立法理念,立法活动及重要的立法成果。
定位——检索——写明来龙去脉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与此同时,联系明代的立法理念和法律思想。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明代的立法理念和法律思想,重要的立法成果,如《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等,还要注意明代的立法活动。
第三步:具体答题时,论述注重点明明代立法的意义和影响,运用远近思维、正反思维等进行综合性的论述
第四步:答题1、定位明代立法理念和法律思想。2、列举相关的立法成果。3、论述明代重要的立法活动。4、说明明代立法的影响。
详细答案:
1、明代统治者者认为,元朝之所以败亡,在法制上,主要是失之于宽,且没有系统化的法典,不能很好地约束各级官吏,客观上放纵官吏欺压百姓,以致民不堪命,揭竿而起。有鉴于此,他们在开国前后,即成功采纳之前历朝在法制建设上的经验,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以偃武修文,实现王朝的长治久安。
2、明代的立法理念和法律思想较为特殊。
(1)明刑弼教: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意为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用”和“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用“先教后刑行事”。由此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2)重典治国:重典治吏,重典治民。重典治国是以明太祖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对明初法制建设影响最大的“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严法整饬吏治、惩办贪官,刑罚手段上除沿袭宋朝以来凌迟、刺配外,又增加了充军,创制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酷刑,肉刑制度至明复活。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朝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明律量刑则重于唐律,即“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3、在立法成果方面,形成了《大明律》、《明大诰》和《大明会典》等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法律文件。
(1)《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其特点有二,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一共七篇,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体例变更。《名例律》是统率以下六部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治方面、局势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是经过三十年反复修订而制定成功的,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它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明朝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明刑弼教是其颁布《明大诰》的指导思想。首先,其在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规定的许多严酷刑罚。其次,《明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其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在中国法律史上空前普及,但在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3)《大明会典》是行政法规的汇编。《明会典》由于汇集了明代的法令典章,因此也具有法律大全的性质。它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代不仅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法律文件,还形成了规模“例”的编修,在律书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一时权宜”定例。订立了《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4、明代统治者为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涉及刑事立法、民商事立法、行政立法等方面。
(1)在刑事立法方面,①加重对危害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重其所重(侵犯君主政权),轻其所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②严法整饬吏治,重惩贪官污吏,禁止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订立阿党、左官之法,实践中大杀奸党之狱。③实行廷杖制度化,刑罚手段异常残酷,包括充军、枭令、枷号发遣等酷刑。④加强思想专制文字狱,王朝思想与皇权观念和正统思想的产物,用残酷手段对挑战皇权合法性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的镇压。
(2)在民商事立法方面:①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是明朝官府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种田亩清册。这是在宋代方田税法经验基础上,实行的一种更为完备的清查土地、确立税制的办法。这一法律为明代后来历朝所奉行,且一直沿用到近代。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实行垦荒(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二),扩大良田的面积,为封建王朝巩固物质基础。②土地买卖形成和租佃制:实行田底权和田面权,买卖形式中,产生了活契、找贴契和绝卖契。③在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中,产生了贫民投献和科田法等制度。
(3)在行政立法方面:①明代废丞相,设内阁。皇帝在事实上兼任了宰相,皇权和相权合二为一,从制度上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保证了皇帝的独裁专制。②明代初年,沿用元制,尚书六部隶属于中书省。洪武十二年废中书以后,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直接对皇帝负责,是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③设置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相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但在明代,前有太祖专制,后又设立内阁,宦官专权、特务的恐怖统治,通政使司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④设置廷议制度,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议事制度。
5、明代的立法理念和思想丰富且有自身的特色,明代的立法活动和立法成果触及各个领域,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走向顶峰的特征。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思想的指导之下,形成了数次修改的《大明律》、以严刑峻法为代表的《明大诰》和为后世所借鉴的行政法典编撰《大明会典》。更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核心的思想之下不断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刑事等方面的立法活动。朱明王朝自太祖朱元璋起,历经十五帝,到明思宗朱由检亡国,前后将近三百年,基本实现了长治久安的目的,其法制有诸多值得借鉴探讨之处。
No.2 保研
一、简答题:简述汉代选官制度
定位——检索——写明来龙去脉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汉代的选官制度,但是也要想到选官制度的流变,如秦代的选官制度汉代是否有所沿袭等,在后世如何发展。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汉代选官制度的具体内容,兼顾中央选官和地方选官制度,有从上至下的角度和自下而上的角度。察举制度为核心,征辟、纳赀、上书拜官、任子等方式。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分析汉代选官制度的利弊得失,结合历史的背景和立法的思想,作出相应的论述性的话。
第四步:答题1、定位汉代选官制度,说明流变。2、具体说明察举制度及征辟、纳赀、上书拜官、任子等制度。3、分析汉代选官制度的利弊得失。
详细答案: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坚持了汉初“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产生了推荐以选贤举能的察举制度。在汉中期儒家思想成为指导思想之后,法律儒家化进程不断发展,儒家思想以“亲亲”、“尊尊”为核心,主张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皇权的核心地位。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选官制度发展出征辟、纳赀、上书拜官、任子等方式。沿袭了秦代的选官制度,并且将察举制、征辟制度等为后世沿用,对科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汉代选官制度的具体内容:(1)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汉高祖曾下《求贤诏》,称:“贤士大夫有肯从吾游者,吾能尊显之。”这是汉代察举之始。(2)之后,惠帝、文帝又规定,公卿郡守及王侯,每年须向朝廷推荐“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之士。(3)汉武帝时规定,每年要在二十万人中举荐一人,送朝廷准备录用。
此外,汉代选官还采取了征辟、纳费、上书拜官、任子等方式。关于“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十人为官称征召,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关于“上书拜官”,指士人上书因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关于“任子”,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关于“纳赀”,即用钱或谷买官。
3、汉代选官制度形成了从上至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官制度,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在主动推荐人才与选拔人才之间协调,发展出多样化的选拔管理制度。
(1)汉代的选官制度为汉代官僚队伍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后备人才,推动汉代官僚体系的发展,巩固了封建专制统治。(2)选官制度对后世发展影响巨大,察举制度、征辟制度、纳赀制度等为后世沿用,但封建社会阶级的相对固定,察举制度也具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地位低下的群众并无机会成为察举的对象而进入官僚队伍。
二、论述题:治外法权与近代中国变法革新之间的关系
定位——说明各自概念——点名相互关系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确定本题考查近代中国的变法革新。
第二步:回到近代中国,会议治外法权的相关内容,以及近代中国变法革新的主要体现。
第三步:具体答题中,对比形成体系答题,说明治外法权与近代变法的相互关系,再说明得失,写明意义、影响。
第四步:答题1、定位近代中国的变法革新,说明历史背景和思想流变。2、说明治外法权的内容与近代中国变法革新的内容。3、点明二者之间的关系。4、说明意义和影响。
详细答案:
1、背景: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直接巨大冲击,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进程。近代化最开始在军事国防、经济等领域发生,到戊戌变法前后,其重心开始转移到政治法律领域。自庚子国变到清朝灭亡这十余年间,清朝推进全面法制改革:吸收西方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起草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项法律草案;改革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司法机构。
2、治外法权,又称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中国在备受帝国主义侵犯的背景之下,实行的司法审判制度之一。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在近代中国,20 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政治法律变革活动。清末变法的内容包括:考察西学、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开设新学、变法修律。中国数千年来代代相传的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司法制度,由此进入急剧变化的时期。
(1)近代变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并没有转变为资本主义的思想或者是其他先进的思想理念,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2)清末在政治方面实行预备立宪,是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在清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者有两个方面:一是起草并公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二是设置谘议局与资政院。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王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3)官制改革:指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动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从宏观上看,此次所谓的“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做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之类的改变。这些“变革”措施,充分说明清政府的所谓“官制改革”,只不过是用几个新鲜的名词代替旧的称号,对原有的封建行政体制并未有实质性的触动。
(4)清末对刑律进行修行,同时也对民商律进行了修订。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以公布和实施《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大清新刑律》。并且,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论,即进行了一场礼法之争。民商律成果包括《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
4、治外法权是近代中国变法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治外法权属于司法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司法主权的侵犯,而近代中国的变法革新正是包含了西方列强的侵略而被迫革新的制度与主动追求近代化革新的制度。治外法权属于西方列强的强迫之下,迫使中国司法审判权变更,其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5、近代中国的变法革新的意义与影响:(1)客观上推动了近代中国近代化的发展,从传统封建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变法修律的理念与制度。(2)然而,在近代中国,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对西方列强的妥协,在帝国主义的胁迫之下丧失部分主权,进行被动的变法与革新。(3)变法革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落后的问题,只是进行制度的改革并不能挽救中国,实质上是对原有封建体制的部分改动而并未有实质性的触动。

更多详情请关注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学术型辅导团队,日常发布人大法学考研最新消息,提供法学考研一站式解决方案,有专业、有方法、有温度、有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