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Students’ Union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三条 本会是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由本校大学生组成的青年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一切为了同学,求索完善自我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本会参加重庆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权益维护等各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会员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本会基本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与政策,坚持遵循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科技创新及文体娱乐等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五)积极支持配合本会各级组织工作开展。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五)领导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是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所在学院团委、校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条 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学期举办述职评议会,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生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