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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民法问答(二):购买价金担保权超顺位规则】

2021-05-14 21:55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根据《钟秀勇讲民法》第168面,价款超级优先权是对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扩张。为什么超级动产抵押权适用的范围不限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形,而价款超级优先权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形?如果甲没有对自己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办理动产浮动抵押,为了经营而与乙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将A铲车融资租赁给甲,融资租赁期间,乙公司保留对A铲车的所有权。”4月1日,交付A铲车。4月2日,甲以A铲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同日登记)。4月5日,甲为乙公司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甲没有对自己的动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那是不是不能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则先登记的丙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乙的保留所有权?

解答:

一、问题本身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所解释的是民法典第416条购买价金担保权超顺位规则,这点毋庸置疑。关于同学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购买价金担保权超顺位规则规范意旨在于,为防治所有的新增财产自动“流入”已设定的动产担保权。价金债权人在多数情况通过及时登记,能够确保其优先受偿,但若债务人已经就其财产设定了浮动抵押并登记,在无416条规定的情形下, 根据民法典414条规定的顺序,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将具有优先顺位。在此情形下,又有哪个企业原因提供价金融资。因此,购买价金担保权超顺位规则的存在使得价金债权人得以对抗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从而保障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仍然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可以是创造了浮动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


在此理解之下,基于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一体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416条在动产抵押方面的适用扩张至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方式。(若未存在该解释条文,同样可以通过其他条文的解释适用于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


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关于融资租赁的理解有些问题,而且杂糅了所有权保留,这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但是都有担保价金的功能。根据你所表达的意思,你的问题点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第二款就有回应,仍然可以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超顺位规则。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体系定位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民法》(第八版)(上册)P541

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买卖合同——《民法》(第八版)(下册)P221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第八版)(下册)P252


三、学习方法

担保权是民法典中最具有难度的一块知识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条文虽然有所创新,但是还是建立在民法典的基础之上。看到同学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说明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在学习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但是另一方面,作为过来人,建议大家若非已有较好的学习基础(例如二战),先行全面学习教材知识,再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予以提升。


四、问题点评

一个非常好,有难度的问题,但是在冲刺阶段予以强化提高可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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