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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要回子女,法律一定支持吗?

2022-08-20 05:56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陈律师有个朋友姓秦,秦氏夫妇多年来未生育子女,1997年从赵某家抱养了一个女儿小秦,当时,未办收养登记,双方也未签署收养协议。自收养小秦后,陈律师的这个朋友两夫妻用心照顾小秦,培养教育她,目前小秦已经大学毕业,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一家人生活温馨、平淡、幸福。但是,小秦亲生父母赵某夫妇从小秦上大学开始,便千方百计联系小秦,希望双方恢复亲子关系,此举遭到了小秦及其养父母的极大抵触和拒绝。在协商未果后,赵某起诉要求确认与小秦之间的亲子关系,并确认小秦与秦氏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赵某还找到小秦单位要带其做亲子鉴定,但小秦坚决予以拒绝,并表示希望维持现状,希望与养父母一起补办收养登记。

 

为此,陈律师的这个朋友很是担忧,咨询了如下问题:一、赵某有权要求小秦配合做亲子鉴定吗?二、当初未办收养登记,与小秦的收养关系有效吗?

陈律师答: 一、赵某无权要求小秦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原因有两个:其一,小秦是成年人,有自己的主张,她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其主张应得到尊重。其二,小秦与秦氏夫妇经过多年相处早已建立了稳固良好的家庭关系,赵某想要确认和小秦地亲子关系,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但赵某除了口头主张无其他任何有效证明。因此赵某的主张不受法律支持。

二、与小秦的收养关系有效。原因为: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法院在认定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时,还要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以及充分考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秦氏夫妇当年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在多年的事实收养经历中与被收养人小秦之间产生深厚感情,后者也表明希望维持现状,不想改变当前的身份关系,所以法院认定双方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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