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 消费税
1.1.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1.1.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
1.1.1.1.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1.1.1.2.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扣税范围有所差异。外购比委托加工扣税项目多了葡萄酒和啤酒。
1.1.1.3.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 连续加工同税目应税消费品销售:缴纳消费税,列举范围内抵税。
2. 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
3.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可抵税(不受列举范围限制)。
1.1.2.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4.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原则上不包括酒(葡萄酒、啤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摩托车、电池等。从允许抵扣项目的子目上看,不包括雪茄烟、溶剂油、航空煤油。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不受上述列举扣除范围限制。(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3)从依据上看,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5)从抵扣消费品的来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自2006年,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6)其他限制条件: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批发环节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其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1.1.3. 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提供资料
1.1.3.1.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1.1.3.2.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1.1.3.3.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