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核酸检测生意看“背靠背”的协议条款法律效力
核酸检测试剂生产企业、检测服务机构、检测服务采购方,是整个核酸检测生意的交易三方主体,生产厂家与检测服务机构成立买卖合同,检测服务机构与采购方(也许是政府)形成采购服务协议。 检测服务机构分别是两份协议的买方和卖方,只有从下游采购方收到采购款项,才有能力向上游生产者支付货款,这就是检测服务机构签订的“背靠背”协议。 下游采购方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款项,检测服务机构对上游陷于逾期付款,由此产生法律诉讼纠纷。此时要讨论“背靠背”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典型“背靠背”条款“乙方(买方)收到终端客户的款项三日内,向甲方(卖方)付款”。分析相关案例可以看到完全相反的结论: 承认“背靠背”协议条款的理由主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效力强制性法律规定,买方没有收到下游款项,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条件还没有成就,买方可暂不予支付。 否认条款效力的主要理由是,双方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卖方实际交付了质量合格的货物,买方应当负有支付货款主要合同义务。买方不能以合同外第三人是否付款作为付款条件,如此过分转移商业风险对卖方不公平,买方应当付款。 同样类型的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不同审判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适用上有其自我价值判断,也是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同时也为卖方或者卖方提供了诉讼策略或者抗辩思路。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当仔细研究案件受理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把法律工作提前到交易磋商阶段,研究交易各方的住所地、经营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司法实践处理方式。 站在卖方角度,选择“背靠背”条款无效的地域管辖;站在买方角度,选择认定有效概率大的地域管辖。如此,律师可以在合同条款草拟或审订中,为自己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合同利益。律师工作做到这个程度,也就可称得上一名合格的、有经验的律师了罢~